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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信雅迪

    广东华信雅迪斯时装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26号16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海工商处字[2019]78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东华信雅迪斯时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3825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26号16层法定代表人:关天计;注册资本:陆拾伍万美元成立日期:1996年02月15日营业期限:1996年02月15日至2021年02月14日经营范围:从事时装、服饰配件、鞋、包及礼品、精品、家用饰品、针纺织品、服装面料及辅料的设计研发、批发和零售(不设店辅经营,新设店辅应另行报批);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其他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2018年11月7日,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委托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2018-18-GDGS37-283,检验结果为:广东华信雅迪斯时装有限公司的“4015009-401044”号女装短裙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2018年11月13日,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共2名执法人员来到广东华信雅迪斯时装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26号16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于1996年2月15日设立,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26号16层的经营场所从事女士服装的研发和销售。2018年11月7日,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委托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2018-18-GDGS37-283),经检验当事人所销售的一款型号为“4015009-401044”的女装短裙,样本单元所检项目中:1.耐湿磨擦色牢度不符合FZ/T81004-2012标准要求,判定该商品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2018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NO:2018-18-GDGS37-283),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并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18年12月6日由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中心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一致。上述服装由当事人自主设计后前往关联企业工厂自行生产,共提货38件,已销售35件,2件从仓库调回工厂作残次品销毁,1件用于复检。成本价无法核算,销售单价因季节变化而浮动,销售总额为13694.8元,平均每件为391.28元。据此,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货值为14868.64元,无违法所得。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等;2、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1份、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产品进仓单1份、产品销售记录1份、抽查检验报告NO:2018-18-GDGS37-2831份、复查检验报告NO:2018-18-GDGS37-283A1份、《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通知书》1份、雅蒂诗(广州)时装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的关联证明函1份;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具有关联性且能互相佐证违法行为的事实。2019年3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工商海分告字(2019)第0201811050000176-00002《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作为销售者,销售不符合产品标注合格等级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时人应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99号,020-89088860)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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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4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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