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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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城东街道后所股份经济合作社、顾新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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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民终573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乐清市城东街道后所股份经济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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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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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382执2975号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8 | 详情 |
2 | (2021)浙0112执276号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3 | (2018)浙0108执2262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10 | 详情 |
4 | (2017)浙0382执6098号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20 | 详情 |
5 | (2017)浙0382执6097号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20 | 详情 |
6 | (2017)浙0185执2026号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23 | 详情 |
7 | (2017)浙0108执859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10 | 详情 |
8 | (2017)浙0783执2354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14 | 详情 |
9 | (2017)鲁0202执675号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08 | 详情 |
10 | (2016)浙0103执3265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9-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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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诉前调2130号公告副本及鉴定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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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诉前调213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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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5民诉前调2130号之一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诉前调2130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被告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工程量鉴定申请书及鉴定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531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0876320元(以4531800元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自2010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另计);2、判令两被告立即退还工程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200000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自2010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另计);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七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进行开庭(就鉴定事项作鉴定笔录),逾期将依法缺席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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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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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诉前调2134号公告副本、鉴定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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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诉前调213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温良况 被告- 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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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5民诉前调2134号之一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良况诉被告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诉前调2134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被告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工程量鉴定申请书及鉴定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4422122.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429165.6元(以4422122.4元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另计);2、判令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退还50%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1600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另计);3、判令被告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保证金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范围内就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支付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七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进行开庭(就鉴定事项作鉴定笔录),逾期将依法缺席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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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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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2民初3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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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2民初37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临安市田昌节能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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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安市田昌节能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安市田昌节能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揽款561979.06元及违约金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441元,合计8262元,由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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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4 |
关于向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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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2民初37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临安市田昌节能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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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2民初370号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安市田昌节能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534103.37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共计人民币584103.3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20年2月26日联系人:程睿电话:0571-61072774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90181072020-02-2617:57:48:3关于向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2248301送达公告送达公告http://fy.lanews.com.cn/content/2020-02/26/content_9018107.htmnull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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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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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初字第2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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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初字第202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杭州同兴物资有限公司 浙江乌拉特贸易有限公司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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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同兴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乌拉特贸易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建华:本院受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同兴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乌拉特贸易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建华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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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
6 |
(2017)浙0108民初32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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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3254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滨江区永浦建材经营部 当事人- 浙江中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定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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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定山:本院对杭州市滨江区永浦建材经营部诉你和第三人浙江中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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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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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31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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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3196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建华 苏珠芬 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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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建华、苏珠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和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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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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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32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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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3254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滨江区永浦建材经营部 被告-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定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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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定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永浦建材经营部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及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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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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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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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401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吴益飞 被告-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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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401号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吴益飞与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17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吴益飞支付塔吊租金费用10079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租金费用1007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租金费用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益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9元,由原告吴益飞负担163元、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16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附: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丹霞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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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
10 |
(2016)浙0108民初8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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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876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北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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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对杭州北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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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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