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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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通源资产经营部与奉化市环球花木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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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26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奉化市通源资产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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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5-11-19 | 2016-09-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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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通源资产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奉化市一拨灵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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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29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市奉化区通源资产经营部 奉化市一拨灵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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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2925号奉化市一拨灵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宁波市奉化区通源资产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628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奉化市一拨灵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宁波市奉化区通源资产经营部租金154312.50元;腾空位于宁波市奉化区公园路9号的租赁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宁波市奉化区通源资产经营部;奉化市一拨灵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给宁波市奉化区通源资产经营部之日止按61990元/年计算的占有使用费。(2)案件受理费1693元,由你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2214.69元。执行员:蒋明波联系电话:88903590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348109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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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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