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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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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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申29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再审申请人-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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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28 | 2016-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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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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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9384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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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6-09-13 | 2019-06-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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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民再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生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及 文伙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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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3 | 2017-12-17 |
2 | (2016)粤03民再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 第三人- 深圳福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生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文伙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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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甘南县人民法院 | G17G20中缝 | 2017-04-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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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94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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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9442号之一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福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生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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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9442号之一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深圳福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生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文伙泰: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深圳福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生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文伙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9442号民事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深圳福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生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向文伙泰送达。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本公告于2021年7月8日刊登于深圳中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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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2 |
(2018)粤0304民初33929号公告之五(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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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392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福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生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文伙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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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3929号之五文伙泰: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深圳福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生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文伙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4民初33929号上诉状,原告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判令撤销(2018)粤0304民初3392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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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3 |
(2018)粤0304民初33929号送达公告之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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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392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福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生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文伙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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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3929号之三文伙泰: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深圳福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生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文伙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4民初339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为:驳回原告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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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4 |
(2018)粤0304民初33929号送达公告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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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392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福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生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文伙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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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3929号之一文伙泰: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深圳福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生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文伙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四被告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万元;2、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自2011年1月7日至四被告履行支付责任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截止至2014年10月9日止为238694.44元;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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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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