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甄贯装饰

    深圳市甄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马山头社区永春街三巷9号1002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连祥与深圳市甄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张连祥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11民初10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11民初1040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甄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1040号曾自飞、深圳市甄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梁春妙与被告曾自飞、深圳市甄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签订的《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曾自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春妙违约金3,550元;三、被告曾自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梁春妙工程款23,980.94元;四、被告深圳市甄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曾自飞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被告曾自飞、深圳市甄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1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12-21
    2

    (2021)粤0311民初10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11民初104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梁春妙 被告- 曾自飞 深圳市甄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1040号曾自飞、深圳市甄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梁春妙与被告曾自飞、深圳市甄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104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20年8月14月签订《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30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退还未完工工程工程款人民币31076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位于深圳市公明上村南元五巷三号1402号房墙壁瓷砖更换维修损失和物业大堂地板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4、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误工费用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18618元。5、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律师费暂记为人民币3000元,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116694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6日09时20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黄佳惠电话:0755-8821221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5-28
    3

    (2021)粤0311民初10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11民初1040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甄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1040号曾自飞、深圳市甄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梁春妙与被告曾自飞、深圳市甄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104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20年8月14月签订《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30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退还未完工工程工程款人民币31076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位于深圳市公明上村南元五巷三号1402号房墙壁瓷砖更换维修损失和物业大堂地板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4、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误工费用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18618元。5、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律师费暂记为人民币3000元,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116694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6日09时20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黄佳惠电话:0755-8821221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5-28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