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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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作忠、潘修艳等与夏浩淋、万城万充(杭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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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282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潘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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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09 |
2 |
蒋雪莲与胡升坤、万城万充(杭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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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8民初49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蒋雪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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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23 |
3 |
万城万充(杭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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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4民初9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万城万充(杭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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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4-30 |
4 |
许峰与罗燕、万城万充(杭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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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民初859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许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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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4-23 |
5 |
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夏某、万城万充(杭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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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特1022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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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1-05 |
6 |
陈某与陈宇龙、万城万充(杭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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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712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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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1-13 |
7 |
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唐森林、万城万充(杭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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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006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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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2-01 |
8 |
郭树旺、万城万充(杭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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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民初511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郭树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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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24 |
9 |
韩家会、韩侠等与汪彬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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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396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韩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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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2-01 |
10 |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与叶秀士、万城万充(杭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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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民初393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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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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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0民初100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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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006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唐森林 万城万充(杭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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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0063号唐森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森林、万城万充(杭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2020)浙0110民初10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唐森林赔偿原告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9元;由被告唐森林负担27元。原告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唐森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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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2 |
(2020)浙0110民初100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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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006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唐森林 万城万充(杭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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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0063号唐森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森林、万城万充(杭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唐森林、万城万充(杭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33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为答辩期限,送达期满次日起十五日为举证期限。本案定于2020年11月0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交通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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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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