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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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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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4462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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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30 |
2 |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粤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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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2589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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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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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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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37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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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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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诺达铁氟龙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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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121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诺达铁氟龙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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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5-11 |
5 |
凯普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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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9168号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凯普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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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13 |
6 |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凯普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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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9167-9169号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凯普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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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11 |
7 |
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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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保778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申请人-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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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1-01-07 |
8 |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凤琴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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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0107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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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14 |
9 |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黄申力、张科孟、邓晓与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及李胜生、胡金泉、佘静买卖合同纠纷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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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30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科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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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09-24 |
10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农亚养、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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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479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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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9-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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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5民初1906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大联大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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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07 | 2019-11-14 |
2 | (2018)粤0305民初1906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大联大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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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9-07-21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李胜生 胡金泉 佘静 黄申力 张科孟 邓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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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8-10-1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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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949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2 | 详情 |
2 | (2020)粤0305执916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7 | 详情 |
3 | (2020)粤0305执916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7 | 详情 |
4 | (2020)粤0305执916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7 | 详情 |
5 | (2020)粤0310执721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0 | 详情 |
6 | (2020)粤0310执721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0 | 详情 |
7 | (2020)粤0310执601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04 | 详情 |
8 | (2020)粤0310执58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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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22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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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254号之一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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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254号之一潘海锋、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2020)粤03民终123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交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63.25元,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强制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执22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潘海锋、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二、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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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2 |
(2021)粤0305执22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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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2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张克霞 潘海锋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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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262号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潘海锋、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潘海锋、张克霞、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5执22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一、解除被执行人张克霞名下登记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以西、留仙大道北南国丽城花园2栋F501的房产(不动产证号:4000206095)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张克霞名下登记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以西、留仙大道北南国丽城花园2栋F501的房产(不动产证号:4000206095)以人民币7524097.64元的价格强制转让给买受人李远鑫(公民身份号码:440307199111123526)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李远鑫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李远鑫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占有上述拍卖财产的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财产移交买受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联系人:陈盛超电话:0755-86608315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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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3 |
(2021)粤0305执86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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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68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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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682号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潘海锋、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潘海锋、张克霞、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6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联系人:陈盛超电话:0755-866083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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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4 |
(2021)粤0305执22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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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26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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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262号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潘海锋、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潘海锋、张克霞、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5执2262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克霞名下登记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以西、留仙大道北南国丽城花园2栋F501的房产(不动产证号:4000206095)。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联系人:陈盛超、温耀敏电话:0755-86608315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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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5 |
(2021)粤0305执22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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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26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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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262号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潘海锋、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潘海锋、张克霞、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262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克霞名下登记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以西、留仙大道北南国丽城花园2栋F501的房产[不动产证号:4000206095]进行了查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限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2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用于抵偿你方所欠债务,并对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联系人:陈盛超电话:0755-866083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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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6 |
(2021)粤03执22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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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254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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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254号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潘海锋、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23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2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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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7 |
(2019)粤03民终249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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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497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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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4975号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24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20号民事判决;二、确认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止;三、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对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四、确认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止(本判项确定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义务与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承担的义务系同一笔债务,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本判项确定的义务为限,与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4366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246.68元,由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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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8 |
(2019)粤03民终243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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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436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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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4361号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24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享有债权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止;三、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对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四、确认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止(本判项确定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义务与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承担的义务系同一笔债务,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本判项确定的义务为限,与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127.6元,由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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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9 |
(2021)粤0305执226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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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2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潘海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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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262号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潘海锋、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23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2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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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10 |
(2019)粤0310民初1216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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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1216号之一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诺达铁氟龙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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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216号之一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金诺达铁氟龙电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10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诺达铁氟龙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5052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1850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850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12元,由被告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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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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