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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浦东发展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紫薇苑会所一、二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25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2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节能(深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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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17888号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节能(深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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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4-09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深圳维远泰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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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执恢3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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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06-19 2019-06-27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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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7执1015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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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03-13 2019-05-22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陈卓垣、陈柏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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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91民初96号 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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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7-10-16 2019-11-23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刘敬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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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深龙法执恢字第21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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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7-09-11 2019-08-05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刘敬文、刘素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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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深龙法执恢字第2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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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7-09-11 2017-12-29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深圳市路昊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吕苗青、何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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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07执14034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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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7-05-15 00:00:00 2017-11-22
    8

    杜齐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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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民终88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杜齐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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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9-05 2016-11-14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深圳鹏曜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曜鹏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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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深龙法执字第2077号之五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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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6-09-01 2017-12-28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深圳鹏曜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曜鹏电子有限公司、张耿标、刘晓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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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深龙法执字第2077号之四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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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6-08-10 2016-10-31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0307执101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被告- 深圳市晋瑞呈祥科技有限公司 陈拴狗金 已依法轮候查封 陈拴狗 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华南国际五金化工塑料原辅料物流区M栋复式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华南国际五金化工塑料原辅料物流区M栋复式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由于 陈拴狗 抵押给的上述两套房产系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 经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协调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向出具《移送执行函 将上述查封房产移交执行 并赋予对该房产的续封 解封和变价 分配的权利 至此 有权以优先权法院的地位对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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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09-30
    2 (2017)粤0391民初9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被告- 陈卓垣 陈柏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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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G39 2017-11-16
    3 (2017)粤0391民初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被告- 陈卓垣 陈柏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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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G10 2017-04-1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7执85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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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执850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被告- 蔡亦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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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8506号蔡亦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粵0307民初51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本公告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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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9
    2

    (2018)粤0307民初515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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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民初51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被告- 蔡亦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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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5159号蔡亦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诉蔡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上诉须知、(2018)粤0307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贷款本金12723.25元、利息879.97元、罚息177.63元,合计13780.85元(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7月22日为13780.85元);二、被告蔡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律师费支出413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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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1
    3

    (2018)粤0307民初51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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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民初51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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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5159号蔡亦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12723.25元,利息879.97元、罚息177.63元,合计13780.85元;2.判令被告抵押给原告的房产处理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13元;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横岗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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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9
    4

    (2018)粤0391执790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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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执79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G。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穗宝五楼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号码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被告- 陈卓垣 陈柏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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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0391执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北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5330N。法定代表人:庄炜。委托代理人:唐伟城,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婕,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卓垣,男,1942年1月3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深汕路170-712号穗宝五楼,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号码:A063673(0)。被执行人:陈柏基,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深汕路170-712号穗宝五楼,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号码:G174066(A)。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卓垣、陈柏基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91民初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8267.0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卓垣、陈柏基将执行款人民币11375.82元划到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的银行账户内,将执行费人民币50元划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的账户内。本院认为,(2017)粤0391民初96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391民初96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吕豫军二O一八年十二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刘月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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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1
    5

    (2018)粤0391执79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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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执79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被告- 陈卓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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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790号陈卓垣: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7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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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6
    6

    (2018)粤0391执79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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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执79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被告- 陈柏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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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790号陈柏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7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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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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