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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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邹耀锋、广州卡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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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276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邹耀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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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4-02 |
2 |
广州卡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邹耀锋、广东鸿顺汽车内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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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8民初416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广州卡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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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06 | 2020-03-30 |
3 |
邹耀锋、广州卡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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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邹耀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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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州卡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邹耀锋、广东鸿顺汽车内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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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广州卡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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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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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邹耀锋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卡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鸿顺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广州震高压铸机有限公司、广州和德轻量化成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灼良、广州博锐动力科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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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276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 邹耀锋 被上诉人- 广州卡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鸿顺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广州震高压铸机有限公司 广州和德轻量化成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博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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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276号刘灼良、广州博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徐斯润:上诉人邹耀锋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卡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鸿顺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广州震高压铸机有限公司、广州和德轻量化成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灼良、广州博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徐斯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2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维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8民初41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及受理费负担部分;二、变更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8民初41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邹耀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卡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房屋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返还位于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新和北路东侧(厂房A1)给广州卡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广州市房管部门公布的同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计付)。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7105.6元,由上诉人邹耀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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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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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耀锋与广州卡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灼良、广州博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徐斯润、广州鸿顺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广州震高压铸机有限公司、广州和德轻量化成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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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276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 邹耀锋 被上诉人- 广州卡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刘灼良 广州博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徐斯润 广州鸿顺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广州震高压铸机有限公司 广州和德轻量化成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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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276号刘灼良、广州博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徐斯润、广州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耀锋与广州卡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灼良、广州博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徐斯润、广州鸿顺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广州震高压铸机有限公司、广州和德轻量化成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邹耀锋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8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4日8时45分-10时在第58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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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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