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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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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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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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艳花与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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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艳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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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张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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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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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玉溪市资东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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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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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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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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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张全;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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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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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与云南鹏强贸易有限公司、邓书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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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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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诉张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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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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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与玉溪市资东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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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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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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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2民初228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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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2288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新昆海置业有限公司 昆明青萍果清洁保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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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2885号云南新昆海置业有限公司、昆明青萍果清洁保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新昆海置业有限公司、昆明青萍果清洁保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在民事判决书送达后,原告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2288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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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
2 |
(2021)云0102民初228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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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22885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青萍果清洗保洁有限公司 云南新昆海置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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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2885号云南新昆海置地有限公司、昆明青萍果清洗保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新昆海置地有限公司、昆明青萍果清洗保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新昆海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票号为23067310026422020092973931455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59340.73元;二、被告云南新昆海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以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59340.7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昆明兴磊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0元,由被告云南新昆海置地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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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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