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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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与云南健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品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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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51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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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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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云南省石屏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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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执169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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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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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黄品贵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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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财保274号 | - |
申请人-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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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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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与昭通市昭阳区华欣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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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602民初30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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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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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与昭通市昭阳区华欣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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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9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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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7-01 |
6 |
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云南省石屏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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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执协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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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20-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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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民航路社区卫生中心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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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官法执字第209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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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9-07-03 | 2019-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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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与李成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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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2807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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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4-18 | 2019-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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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与新平傣雅综合门诊部、张志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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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6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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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3-18 | 2019-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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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石屏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涂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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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4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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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1-28 | 2019-10-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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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02民初139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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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39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大理市禾瑞堂药房 杨春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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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3901号大理市禾瑞堂药房、杨春娥: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大理市禾瑞堂药房支付我公司货款12105.44元;二、判令被告大理市禾瑞堂药房向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至全部付清款项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4919元;三、判令被告大理市禾瑞堂药房向我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四、判令被告杨春娥对上述货款、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法庭(华山东路5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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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2 |
(2018)云0102民初142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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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4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省石屏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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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4277号云南省石屏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涂荣林:本院受理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02民初14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省石屏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572.45元。二、被告云南省石屏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25572.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涂荣林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被告云南省石屏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涂荣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省石屏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6元,减半收取2458元,由被告云南省石屏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涂荣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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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3 |
(2018)云0102执19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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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执1941号杨金龙(身份证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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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执1941号杨金龙(身份证号:5329231977****073X):本院在案执行的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限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现本院已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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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
4 |
(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2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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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2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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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253号张贵昌、周丽花: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周丽花、张贵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89.08元及违约金323.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周丽花、张贵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八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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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
5 |
(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2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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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2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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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253号张贵昌、周丽花:本院已立案受理(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253号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我公司的货款6989.08元;2、支付违约金323.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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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
6 |
(2017)云0102民初41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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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412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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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4128号杨金龙:本院受理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2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3434元,并承担自2016年3月2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元,由被告杨金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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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3 |
7 |
(2017)云0102民初41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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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412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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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4128号杨金龙: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金龙返还借款人民币13434元;2、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96元(自2016年3月2日起,暂计算至起诉前)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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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
8 |
(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2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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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2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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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253号张贵昌、周丽花: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换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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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
9 |
(2015)五法黑民初第2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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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黑民初第2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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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五法黑民初第253号张贵昌、周丽花: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5)五法黑民初第253号民事裁定。原告云南同丰医药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五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你可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便一并上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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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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