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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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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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执7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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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21-01-12 |
2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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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执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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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21-01-12 |
3 |
陈洲、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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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执3461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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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2-24 | 2019-02-18 |
4 |
陈洲、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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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执34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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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2-12 | 2019-02-18 |
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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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初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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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9-19 | 2021-01-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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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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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G68 | 2017-05-23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洲 被告- 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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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7-04-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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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陈洲诉被告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伯望工贸有限公司、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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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50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洲 被告- 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伯望工贸有限公司 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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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伯望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洲与被告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伯望工贸有限公司、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赣0102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伯望工贸有限公司、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洲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伯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洲借款利息(自2015年2月3日起,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伯望工贸有限公司、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800元;被告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伯望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陈园)联系电话:0791-868026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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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
2 |
原告陈洲诉被告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伯望工贸有限公司、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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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50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洲 当事人- 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伯望工贸有限公司 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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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伯望工贸有限公司:原告陈洲诉你们、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陈园)联系电话:0791-868026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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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
3 |
原告陈洲诉被告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伯望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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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50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洲 当事人- 江西伯望工贸有限公司 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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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伯望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洲诉你们公司与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公司送达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齐进斌)联系电话:0791-868177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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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3 |
4 |
原告陈洲诉被告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伯望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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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50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洲 当事人- 江西伯望工贸有限公司 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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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伯望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洲诉你们公司与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并作出(2016)赣0102民初50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因你们公司经营场所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公司送达该民事裁定书,故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们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齐进斌)联系电话:0791-868177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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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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