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鹿地税罚[2017]33号 |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7月31日对你(单位)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对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6年5月办理税务登记后,自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或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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