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庆地税稽罚[2016]60002号 | 庆元县地方税务局 |
查实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存在劳务报酬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1.12015年07月01日第0025号凭证在管理费用中支付培训授课费7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存在未代扣代缴。1.2其他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查实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存在其他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2.12015年12月01日第0012号凭证在其他应付款中列支赠送本单位以外个人礼品计144692.00元,未按规定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未代扣代缴。(二)印花税2.1购销合同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查实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存在购销合同未缴或少缴印花税,具体违法事实如下:2.1.12015年12月第0012号、0033号、0018号凭证签订购销合同共计476369.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2013年1朋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及的地方税费缴纳情况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其他违反税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根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1、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760.00元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380.00元。2、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其他所得28938.40元。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14469.20元。3、对购销合同未缴或少缴印花税142.91元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71.4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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