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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众明金属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莲湖南一横路2号厂房一楼A2
    • 简介:-
    • 法律诉讼 29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2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惠州市南鑫钛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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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3执44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南鑫钛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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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1-07-08 2021-08-03
    2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湘将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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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3民初10623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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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25
    3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南鑫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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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民终26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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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9 2020-11-30
    4

    上诉人王昌近与被上诉人朱新华、廖华佗、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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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民终2681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昌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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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05 2020-11-19
    5

    李龙、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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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3执12793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李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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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9-12-17 2020-07-29
    6

    东莞市铿艺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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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3执13660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铿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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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9-12-10 2020-07-29
    7

    王昌近与朱新华、廖华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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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3民初7453号 合同纠纷

    原告-王昌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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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9-10-21 2020-11-27
    8

    东莞优诺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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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3执2250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东莞优诺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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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9-10-09 2020-07-31
    9

    东莞市泰锐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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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3执9840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泰锐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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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9-09-29 2019-10-23
    10

    (2019)粤1972执8236号之一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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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823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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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9-11 2020-02-06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王长玉 聂中华 吴德章 梁远志 赵汉高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张雅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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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1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1972执8236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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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8236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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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8236号被执行人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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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2
    2

    (2019)粤1972执823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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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82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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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8236号被执行人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对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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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5
    3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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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王长玉 聂中华 吴德章 梁远志 赵汉高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张雅丽 胡海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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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之五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王长玉、聂中华、吴德章、梁远志、赵汉高、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张雅丽、胡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8)粤1972民初58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NO.0042190)。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90080190010007825存款额度39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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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1
    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之四公告送达判决书(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王长玉、聂中华、吴德章、梁远志、张雅丽、胡海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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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王长玉 聂中华 吴德章 梁远志 赵汉高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张雅丽 胡海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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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之四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王长玉、聂中华、吴德章、梁远志、张雅丽、胡海东: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王长玉(公民身份号码为34012119741007XXXX)、聂中华(公民身份号码为41272419800822XXXX)、吴德章(公民身份号码为35062219910415XXXX)、梁远志(公民身份号码为41302519620206XXXX)、赵汉高、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张雅丽(公民身份号码为41272419830222XXXX)、胡海东(公民身份号码为41048119810720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粤1972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2000元及利息(分别以36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7日起算、以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起算、以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算、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9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7273元,保全费2470元,均由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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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8
    5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公告送达应诉及追加被告材料(胡海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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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王长玉 聂中华 吴德章 梁远志 赵汉高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张雅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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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之三胡海东: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王长玉、聂中华、吴德章、梁远志、赵汉高、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张雅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胡海东(公民身份号码为41048119810720XXXX)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确认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证人出庭作证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92000元及利息6193.32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8年4月24日);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在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4.请求本院判令被告胡海东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2月22日9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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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8
    6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之一公告追加被告通知书、传票等(吴德章,梁远志、张雅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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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王长玉 聂中华 吴德章 梁远志 赵汉高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张雅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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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之一吴德章、梁远志、张雅丽: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王长玉、聂中华、吴德章(公民身份证号为35062219910415XXXX)、梁远志(公民身份证号为41302519620206XXXX)、赵汉高、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张雅丽(公民身份证号为41272419830222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胡海东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请求本院判令被告胡海东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2月22日9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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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4
    7

    (2018)粤1972民初5719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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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7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美亮化工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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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719号之一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美亮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5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美亮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0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2017年8月份货款的利息应以6792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2017年9月份货款的利息应以5452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2017年10月份货款的利息应以4631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2017年11月份货款的利息应以835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2017年12月份货款的利息应以2895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2018年1月份货款的利息应以3297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并以不高于年利率6%为限,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美亮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1元、保全费1734元,合计66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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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5
    8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吴德章、梁远志、张雅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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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王长玉 聂中华 吴德章 梁远志 赵汉高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张雅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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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吴德章、梁远志、张雅丽: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王长玉、聂中华、吴德章(公民身份号码为35062219910415****)、梁远志(公民身份号码为41302519620206****)、赵汉高、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张雅丽(公民身份号码为4127241983022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9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8年4月24日为6193.32元);2.被告王长玉、被告聂中华、被告吴德章、被告梁远志、被告赵汉高、被告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雅丽在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8年11月6日09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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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3
    9

    (2018)粤1972民初5719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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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7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美亮化工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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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719号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美亮化工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称,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起长期向原告东莞市美亮化工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约定每月月底结算货款,下月初开具发票,3个月内支付货款。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分多次提供了共计价值239020元的货物,截止至2018年4月份,被告经多次催促仍未支付上述货物的货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向原告采购货物未付货款共计239020元人民币;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902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从2017年12月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为3681.9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6日10: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北楼二楼调解速裁中心第三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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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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