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绍越卫公罚〔2020〕70号 |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
2020年7月3日,本局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城南大道311号北侧二幢房屋绍兴悦享健身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泳池正常营业中,未能出示《卫生许可证》,水质检测结果未公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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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详情 |
| 2 | 绍越卫公罚〔2019〕215号 |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
绍兴悦享健身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绍越卫公罚〔2019〕215号被处罚人:绍兴悦享健身有限公司,经营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城南大道311号北侧二幢房屋。法定代表人:龙念。经查明,2019年8月30日,绍兴悦享健身有限公司人工游泳池在经营期间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现本局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以及《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游泳场所管理部分“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罚款5000—8000元”的相关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开户银行:恒信银行营业部,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34,地址:市区中兴中路15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件:本案相关法律条文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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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详情 |
| 3 | 绍越卫公罚〔2019〕158号 |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
绍兴悦享健身有限公司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绍越卫公罚〔2019〕158号被处罚人:绍兴悦享健身有限公司,经营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城南大道311号北侧二幢房屋,法定代表人:龙念。本局经依法查明,2019年8月8日,当事人安排未获得健康证明的沈某、傅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城南大道311号北侧二幢房屋的游泳池内上岗。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六百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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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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