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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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云工商处字[2017]377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37151620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私企区新贝路8-1号;法定代表人:杨钦雄;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2年03月21日;营业期限:2002年03月2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具体经营范围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12月1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在没有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1日起,在其天猫网注册经营的“巧茜妮化妆品旗舰店”销售的“巧茜妮润莲白皙补水保湿五件套装面部护理滋养女士化妆护肤品”产品(销售价99.0-158元)销售网页使用了“法国研发机构Laboratoiresd’Amor为巧茜妮提供最优质的原料,和最前沿的配方”字样,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性能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当事人不能提供经营台账、单据和具体经营情况,无法计算经营额。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我局于2017年3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二、消除影响;三、罚款1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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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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