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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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南充天巨精细化工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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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4执730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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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2020-04-09 | 2020-04-22 |
2 |
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南充天巨精细化工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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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4执73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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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4-22 |
3 |
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恒阳伟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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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4民初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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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2019-06-13 | 2019-06-20 |
4 |
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南充天巨精细化工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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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4民初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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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2019-05-16 | 2019-12-20 |
5 |
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南充天巨精细化工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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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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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南充天巨精细化工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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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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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南充天巨精细化工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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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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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恒阳伟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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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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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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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304民初8号原告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恒阳伟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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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4民初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恒阳伟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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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4民初8号原告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恒阳伟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管理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文峰大道南充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718-723号房屋;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232617.6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交还房屋之前的房屋使用费(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截至2018年11月22日,房屋使用费为315327.8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应付租金的24%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5828元;5、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水费、电费、气费、物业费合计414413.94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16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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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
2 |
(2019)川1304民初9号原告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天巨精细化工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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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4民初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充天巨精细化工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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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4民初9号原告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天巨精细化工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管理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文峰大道南充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616号房屋;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106104.8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交还房屋之前的房屋使用费(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截至2018年11月22日,房屋使用费为71892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应付租金的24%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465元;5、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水费、电费、气费、物业费合计160479.25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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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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