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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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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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47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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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1-05 |
2 |
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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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47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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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1-05 |
3 |
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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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3809号 | - |
申请人-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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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8-19 | 2019-12-30 |
4 |
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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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3816号 | - |
申请人-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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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8-19 | 2019-12-30 |
5 |
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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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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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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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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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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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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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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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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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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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民初51472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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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472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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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472号之一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徐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1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21日解除;二、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1154.2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每期租金应付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7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月租金119842.0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8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81312.1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三、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403468.20元;四、被告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对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案件受理费10406.39元(原告已预交12695元),由原告负担726.36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负担9680.03元,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2288.61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保全费共计4967.3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346.72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承担4620.6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肖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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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2 |
(2019)粤0304民初51471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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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471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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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471号之一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徐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1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21日解除;二、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0532.77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每期租金应付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7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月租金101598.6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8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68934.1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三、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342048.75元;四、被告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对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案件受理费9394.57元(原告已预交11339元),由原告负担646.15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负担8748.42元,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1944.43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保全费共计4289.3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95.11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承担3994.2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肖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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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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