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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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与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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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民申1461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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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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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万林与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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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07民初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田万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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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1-22 |
3 |
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用明、朱利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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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07民初27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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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法院 | 2019-10-08 | 2019-12-30 |
4 |
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祥保、张庸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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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07民初27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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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法院 | 2019-10-08 | 2019-12-30 |
5 |
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又保、钟富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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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07民初27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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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法院 | 2019-10-08 | 2019-12-30 |
6 |
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家雄、符海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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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07民初27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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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法院 | 2019-10-08 | 2019-12-30 |
7 |
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丰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周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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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07民初27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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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法院 | 2017-12-20 | 2019-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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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符月英、李周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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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07民初27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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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法院 | 2017-12-20 | 2019-04-19 |
9 |
申请执行人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花、罗二雄、曾欢兵、唐于胜、秦栋华、罗有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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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7执156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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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法院 | 2017-11-07 00:00:00 | 2018-10-04 |
10 |
申请执行人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欢兵、唐美玲、唐于胜、罗二雄、秦栋华、罗有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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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7执1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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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法院 | 2017-11-07 | 2018-10-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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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琼0108民初9992号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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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999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海南省福建商会 被告- 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陈发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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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9992号陈发清: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诉被告陈发清、第三人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8民初9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发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支付代偿款9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9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2月23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8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负担3584元、被告陈发清负担1219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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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2 |
(2020)琼0108民初9988号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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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998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海南省福建商会 被告- 傅霏欢 傅海明 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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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9988号傅海明、傅霏欢: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诉被告傅海明、傅霏欢、第三人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8民初9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傅海明、傅霏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支付代偿款29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2月23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负担1471.82元、被告傅海明、傅霏欢负担5483.1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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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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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9989号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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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998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海南省福建商会 被告- 陈瑞峰 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陈小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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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9989号陈瑞峰、陈小彩: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诉被告陈瑞峰、陈小彩、第三人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8民初9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瑞峰、陈小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支付代偿款9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9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2月23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8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负担3584元、被告陈瑞峰、陈小彩负担1219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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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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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9990号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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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99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海南省福建商会 被告- 陈发武 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陈秋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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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9990号陈发武、陈秋生: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诉被告陈发武、陈秋生、第三人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8民初9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发武、陈秋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支付代偿款29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2月23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负担1471.82元、被告陈发武、陈秋生负担5483.1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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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5 |
(2020)琼0108民初9991号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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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999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海南省福建商会 被告- 陈发庭 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陈东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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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9991号陈发庭、陈东艳: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诉被告陈发庭、陈东艳、第三人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8民初9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发庭、陈东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支付代偿款9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9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2月23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8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负担3584元、被告陈发庭、陈东艳负担1219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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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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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9993号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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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999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海南省福建商会 被告- 郑则希 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陈晓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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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9993号郑则希、陈晓萍: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诉被告郑则希、陈晓萍、第三人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8民初9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则希、陈晓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支付代偿款29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2月23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负担1471.82元、被告郑则希、陈晓萍负担5483.1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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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7 |
(2020)琼0108民初999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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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999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海南省福建商会 被告- 陈发清 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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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9992号陈发清: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省福建商会诉被告陈发清、第三人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项本金920000元及利息(以92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8%计算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3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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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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