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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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优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优凡文具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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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2124号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
原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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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09-25 |
| 2 |
温州泽发纸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优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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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25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温州泽发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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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17-07-13 | 2017-09-29 |
| 3 |
合肥德先包装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优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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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9156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当事人-合肥德先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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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17-05-02 00:00:00 | 2017-10-17 |
| 4 |
温州泽发纸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优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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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22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温州泽发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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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16-12-28 | 2017-12-18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优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优凡文具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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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2124号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
原告-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优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优凡文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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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2124号温州市优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优凡文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优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优凡文具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优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优凡文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kinbor”手帐本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温州市优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优凡文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00元(含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7488元,由原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10元(已预交),被告温州市优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优凡文具有限公司负担53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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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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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优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优凡文具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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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2124号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
原告-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优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优凡文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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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2124号温州市优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优凡文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优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优凡文具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其生产销售的手账内使用与原告kinbor手账相同的内页,以及适用与原告kinbor手账相似的包装、装潢;2、判令二被告在《浙江日报》、《温州日报》、《温州晚报》、《金华日报》、《金华晚报》、《宁波日报》、《宁波晚报》等媒体上刊登停止侵权声明,以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所带来的恶劣影响;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300000元;4、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律师费112500元。限你们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07月22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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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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