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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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影银禾(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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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57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影银禾(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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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17 |
2 |
曹广喜与史敏岚、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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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10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曹广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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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31 |
3 |
深圳市星辰创客空间有限公司与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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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7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星辰创客空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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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11 |
4 |
原告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太和龙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及第三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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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1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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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29 |
5 |
北影银禾(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北京电影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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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6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北影银禾(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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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2-22 |
6 |
章云芳、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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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94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章云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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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12-21 |
7 |
刘曦塔、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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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39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曦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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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20-01-21 |
8 |
彭伟心、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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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849号 | 定金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彭伟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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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20 | 2020-01-21 |
9 |
刘新宝、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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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16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刘新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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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3 | 2019-07-29 |
10 |
深圳市永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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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永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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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20 | 2019-10-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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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民初27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星辰创客空间有限公司 被告- 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 北京太和龙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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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10 | 2020-06-07 |
2 | (2017)粤0305民初18709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北影银河(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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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38 | 2018-05-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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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1149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3 | 详情 |
2 | (2020)粤0305执1582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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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41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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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15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陶一鸣 被告- 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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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4159号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陶一鸣与你(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41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41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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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2 |
(2020)粤0305执41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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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159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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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4159号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4159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2(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3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被执行人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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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3 |
(2019)粤0305执39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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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39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曦塔 被告- 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 王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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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3946号王明、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曦塔与被执行人王明、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3946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违反申报财产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明、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存款人民币1731131元,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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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4 |
(2020)粤0305执158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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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8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永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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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827号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承办人:肖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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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5 |
(2021)粤0305执87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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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701号 | - |
当事人- 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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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701号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5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7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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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6 |
(2020)粤0305执155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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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57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 北影银禾(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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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578号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影银禾(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578号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如下:对被执行人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0780421636,法定代表人:俞剑红,身份证号码:110108196610122312)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承办人:苑书昌;联系方式:0755-86608278/44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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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7 |
(2021)粤0391执114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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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1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星辰创客空间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永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 北京太和龙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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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149号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北京太和龙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星辰创客空间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27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1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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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8 |
(2020)粤0305执1557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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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5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北影银禾(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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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578号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申请执行人北影银禾(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6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5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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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9 |
(2020)粤0391民初91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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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1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永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太和龙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 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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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永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太和龙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及第三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北京太和龙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粤0391执1476号案件被执行人,被告北京太和龙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缴出资3,9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清偿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深圳市永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粤0391执1476号案件被执行人,被告深圳市永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缴出资1,0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清偿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被告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为本院(2019)粤0391执1476号案件被执行人,被告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在未缴出资5,1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清偿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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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10 |
(2019)粤0305民初210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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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10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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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1098号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本院受理的(2019)粤0305民初21098号原告曹广喜与被告史敏岚、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80万元及利息35453.47元(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以上共计835453.4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5日上午9:30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蛇口法庭(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如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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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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