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惠州市维斯特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样式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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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惠州市维斯特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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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深圳市样式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李永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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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样式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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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深圳市样式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德正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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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样式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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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判决--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尹德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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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民终192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惠州市维斯特酒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孔惠民 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样式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尹德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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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13民终1923号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尹德中:本院受理上诉人惠州市维斯特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样式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孔惠民、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尹德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3民终1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3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二、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设计费用90870元及违约金给深圳市样式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087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26854.23元为限);三、惠州市维斯特酒店有限公司对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深圳市样式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4089元,由深圳市样式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39元,由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维斯特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二审受理费8178(上诉人惠州市维斯特酒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维斯特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240元,由深圳市样式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38元。惠州市维斯特酒店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受理费59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深圳市样式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二审受理费5938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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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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