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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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夏华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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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特44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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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9-28 |
2 |
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周荣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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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特75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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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9-28 |
3 |
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与梁惠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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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5民初303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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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6-29 |
4 |
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与李锡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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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5民初373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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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6-29 |
5 |
任燕与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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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5民初30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任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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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5-21 |
6 |
蔡娟与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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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5民初27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蔡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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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5-21 |
7 |
谭永开、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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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5执726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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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9-28 |
8 |
谭永开、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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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5执723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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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9-28 |
9 |
谭永开、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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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5执727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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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9-28 |
10 |
谭永开、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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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5执732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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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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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55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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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55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志文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 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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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文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锐钊、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请求依法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556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志文对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的诉讼请求,改判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不需要向刘志文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以及利息;三、依法改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志文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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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2 |
(2020)粤0606民初55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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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55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志文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锐钊 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 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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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文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锐钊、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志文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以及利息1000000元。本案受理费为5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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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3 |
(2020)粤0606民初55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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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55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志文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锐钊 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 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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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文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锐钊、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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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4 |
(2020)粤0606民初55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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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55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志文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锐钊 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 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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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锐钊、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文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锐钊、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刘志文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1、2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以及利息(起诉前暂计100万元利息,从起诉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1、2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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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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