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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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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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7民初19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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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15 |
2 |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洁能喷塑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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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7民初24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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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30 |
3 |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华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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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7财保551号 | - |
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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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4 |
4 |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宝正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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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7财保552号 | - |
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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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4 |
5 |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印国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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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7财保550号 | - |
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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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4 |
6 |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三信集团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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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7财保527号 | - |
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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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25 |
7 |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煜程钢结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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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7民初16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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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30 |
8 |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洋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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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7财保458号 | - |
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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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24 |
9 |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庆、张丽娟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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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7财保369号 | - |
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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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23 |
10 |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占峰、高胜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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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7民初10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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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6-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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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会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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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景县人民法院 | G51 | 2020-11-17 |
2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连宝 河北广联钢结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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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景县人民法院 | G50 | 2020-11-10 |
3 | (2017)冀1127民初24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爱军 景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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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景县人民法院 | G69 | 2018-03-25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爱军 景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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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84 | 2017-12-03 |
5 | (2017)冀1127民初14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马洪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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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G82 | 2017-11-05 |
6 | (2017)冀1127民初10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景州农村商业银行 被告- 张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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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80 | 2017-08-29 |
7 | (2017)冀1127民初5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凌祥才 叶森 费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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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G28 | 2017-08-27 |
8 | - | - |
原告-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陈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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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7-07-25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马洪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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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7-07-02 |
10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张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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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拜泉县人民法院 | G66 | 2017-05-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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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1127民初505号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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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7民初5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 房晓明 牛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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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晓明、牛宁: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房晓明、牛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127民初50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准许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29元,减半收取587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63765元,由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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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2 |
(2020)冀1127民初502号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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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7民初5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牛宁 金融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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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宁: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127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截至2020年1月5日的利息1450604.14元,2020年1月6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3.321875‰另行计算;被告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牛宁、房晓明、李海涛、王晓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牛宁、房晓明、李海涛、王晓艳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70954元,保全费5000元,计75954元,由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牛宁、房晓明、李海涛、王晓艳、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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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3 |
(2020)冀1127民初505号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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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7民初5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 房晓明 牛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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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晓明、牛宁: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房晓明、牛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一、要求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1954909.82元,本息合计15954909.82元。2020年1月5日以后利率按9.515625‰另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房晓明、牛宁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三、要求以上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含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及执行物产权过户税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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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4 |
(2020)冀1127民初503号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牛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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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7民初5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牛宁 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 房晓明 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王彦行 王颢斌 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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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公告牛宁: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房晓明、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彦行、王颢斌、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126438.53元,本息合计6126438.53元。2020年1月5日以后利率按13.321875‰另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牛宁、房晓明、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彦行、王颢斌、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3、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它费用(含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及执行物产权过户税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主动履行义务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景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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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5 |
(2020)冀1127执520号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河北广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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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7执5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连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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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连宝:本院受理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诉讼费8691元、执行费8729.28元,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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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6 |
(2020)冀1127执521号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河北广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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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7执5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连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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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连宝:本院受理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诉讼费32754元、执行费31872.92元,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2020年05月25日:本院受理原告李四诉被告王五、张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XX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XXX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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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7 |
(2019)冀1127民初2831号谭志春诉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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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7民初283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谭志春 被告- 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冯荣珍 王石墩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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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公告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冯荣珍、王石墩:本院受理原告谭志春诉你们、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志春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你们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1127民初28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景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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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8 |
(2019)冀1127民初2831号谭志春诉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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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7民初283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谭志春 被告- 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王石墩 冯荣珍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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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王石墩、冯荣珍:本院受理原告谭志春诉你们、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景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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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
9 |
(2019)冀1127民初2371号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双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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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7民初23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牛宁 河北双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孙玲玲 王铁柱 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 李海涛 王晓艳 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 房晓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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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公告牛宁: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河北双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孙玲玲、王铁柱、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李海涛、王晓艳、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房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1127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河北双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511.96元、利息399326.54元,并自2019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13.86562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玲玲、王铁柱、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李海涛、王晓艳、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牛宁、房晓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孙玲玲、王铁柱、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李海涛、王晓艳、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牛宁、房晓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双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8990元,由被告河北双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孙玲玲、王铁柱、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李海涛、王晓艳、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牛宁、房晓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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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10 |
(2019)冀1127民初2365号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省景县春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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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7民初23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省景县春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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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景县春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2019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的(2019)冀1127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冀1127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倒数第四、五行“案件受理费209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5972元,由被告河北省景县春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改为“案件受理费20972元,由被告河北省景县春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冀1127民初23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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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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