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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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湘昧湘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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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204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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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02 |
2 |
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何绍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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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52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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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14 |
3 |
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北路和美佳餐厅、新疆快客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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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0104民初641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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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1-03-06 | 2021-03-27 |
4 |
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山区光明路池鲤沉浸式餐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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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04民初43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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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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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小兵阿海串串香火锅店、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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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77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小兵阿海串串香火锅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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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4-19 |
6 |
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这里有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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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5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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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2-09 |
7 |
李航彪、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香缇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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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857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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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3-06 |
8 |
康靖、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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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740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康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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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5 |
9 |
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嘉德星月(深圳)云顶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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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85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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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2-03 |
10 |
张莉与崔文洋、蔡立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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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0104财保776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张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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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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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福民火龙翻天火锅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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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69 | 2019-11-24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被告- 湖南悦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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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9-03-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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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47913号、(2021)粤0304民初47915号、(2021)粤0304民初47917-47919号、(2021)粤0304民初47922号、(2021)粤0304民初47924-47926号、(2021)粤0304民初47928号、(2021)粤0304民初47931-47932号、(2021)粤0304民初47934号、(2021)粤0304民初4793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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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79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印象经典(深圳)音乐餐厅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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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7913号、(2021)粤0304民初47915号、(2021)粤0304民初47917-47919号、(2021)粤0304民初47922号、(2021)粤0304民初47924-47926号、(2021)粤0304民初47928号、(2021)粤0304民初47931-47932号、(2021)粤0304民初47934号、(2021)粤0304民初47936号林庭、何燕、印象经典(深圳)音乐餐厅管理有限公司、范智毅等: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十四案(详见附表一),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47913号、(2021)粤0304民初47915号、(2021)粤0304民初47917-47919号、(2021)粤0304民初47922号、(2021)粤0304民初47924-47926号、(2021)粤0304民初47928号、(2021)粤0304民初47931-47932号、(2021)粤0304民初47934号、(2021)粤0304民初47936号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提前15分钟到庭审管理中心处获取具体开庭地点),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附表一:(2021)粤0304民初47913号林庭、何燕、印象经典(深圳)音乐餐厅管理有限公司(2021)粤0304民初47915号范智毅(2021)粤0304民初47917号田慧瑜、深圳市皇福餐饮有限公司(2021)粤0304民初47918号杨君、赵玉玲(2021)粤0304民初47919号张凡、叶梵霏、朱庆华、才晓婷、深圳市小马奔腾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2021)粤0304民初47922号叶治平、深圳市客潮汇饮食管理有限公司(2021)粤0304民初47924号陈敏(2021)粤0304民初47925号黄伟琳、深圳市小翅膀艺术培训有限公司(2021)粤0304民初47926号林泽伦、许国华、崔叶、深圳市乔木四季餐饮有限公司(2021)粤0304民初47928号庄文松、周罗灼(2021)粤0304民初47931号邓璐(2021)粤0304民初47932号深圳市福田区一品香水煮鱼家(2021)粤0304民初47934号胡玲玲、黄晓熙、谭事成(2021)粤0304民初479236号李亚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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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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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53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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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5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上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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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5333号深圳上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林汉高、颜伟杰:原告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汉高、颜伟杰、深圳上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533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万谷盛世消费平台合作协议书》;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人民币44,712.72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2,902.19元(以人民币44,712.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并应以人民币44,712.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200元;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分别在70万元、3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请求第2、3项下金额暂合计为48,814.91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7日15时00分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庄淼电话:0755-2274617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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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3 |
(2021)粤0303民初265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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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65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喜之岸餐饮有限公司 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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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6541号付登攀、重庆喜之岸餐饮有限公司:原告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登攀、重庆喜之岸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654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合作协议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返还合作资金20,393.5元及承担利息,利息暂计为1936元(以人民币20,393.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并应以人民币20,39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用1,2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3日14时30分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李子倾电话:0755-2274162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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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4 |
(2021)粤0305执53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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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3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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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376号深圳市福田区小兵阿海串串香火锅店:申请执行人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77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3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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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5 |
(2020)粤03民终26702号送达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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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70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榕树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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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6702号韩雪光、深圳市榕树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韩雪光、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榕树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67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韩雪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73元,减半收取2386.5元,由上诉人韩雪光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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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6 |
(2020)粤03民终26703号送达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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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70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榕树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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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6703号韩雪光、深圳市榕树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韩雪光、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榕树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67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韩雪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82.23元,减半收取2741.12元,由上诉人韩雪光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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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7 |
(2021)粤0304执685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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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68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刘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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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6855号刘溪:申请执行人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71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68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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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8 |
(2021)粤0309执52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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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5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何绍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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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528号何绍华:申请执行人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283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5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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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9 |
(2020)粤03民终26702、26703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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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702、2670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榕树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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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6702、26703号深圳市榕树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韩雪光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榕树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韩雪光因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2455、32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你须于2021年3月3日14时30分到第三十七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12月3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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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10 |
(2020)粤0305执1453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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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5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这里有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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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531号深圳市这里有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6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5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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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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