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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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王友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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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458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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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6-22 |
2 |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杨国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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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671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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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3-30 |
3 |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杨国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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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6718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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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22 |
4 |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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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1043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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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1-01 |
5 |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叶战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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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1044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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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1-01 |
6 |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刘小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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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9771号 |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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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1-01 |
7 |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杨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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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410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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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2-23 |
8 |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杨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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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410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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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2-23 |
9 |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王友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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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29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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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1-23 |
10 |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罗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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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08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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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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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民初53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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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534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告- 陈可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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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5341号陈可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陈可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5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陈可军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二、被告陈可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搬离座落于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新永路260号7幢13卡的商铺,并交回该商铺给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三、被告陈可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支付租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被告搬离涉案商铺之日止,按3312元/月计算,扣减已付的2021年1月租金440元);四、被告陈可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支付违约金(分别以2021年1月起每月实欠租金为基数,自次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预付),由被告陈可军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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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2 |
(2021)粤2072民初53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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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534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告- 陈可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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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5341号陈可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陈可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34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16184元(租金计算由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往后租金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租金计算至被告交回商铺止);二、解除与被告的商铺租赁合同;三、被告限期搬出商铺,交回原告另行处理;四、被告从2020年9月1日起每日加收所欠租金额2%的违约金至向原告交付房产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2193元;五、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一、四项金额共计人民币18377元。(2021)粤2072民初5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可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承办法官:张庆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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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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