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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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泽南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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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489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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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28 |
2 |
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权华、张锦华、何健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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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39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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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12-04 |
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永一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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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20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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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12-22 |
4 |
中山市泽南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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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243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泽南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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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1-01-26 |
5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一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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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923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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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12-21 |
6 |
戴秋红、何柏华、何新发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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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16131号之三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人-戴秋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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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12-17 |
7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中山市一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其乐园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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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92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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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12-25 |
8 |
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筑美居实业有限公司、诸勇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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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963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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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3-26 | 2020-09-16 |
9 |
岑卓文与何新发、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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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424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岑卓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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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4-23 | 2018-06-30 |
10 |
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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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辖终36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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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10 | 2016-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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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570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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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57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何新发 何健华 岑映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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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何健华、岑映兰、何新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毅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琼,王海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徐淑榆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ZHSZX051012019004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563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为1227742.64元。2020年12月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6%的标准,以被告尚欠本金为基数进行计算,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后附计算表)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54890元;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被告一上述债务由被告一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富路(具体以诉状后所附清单为准)24套商铺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等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五、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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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2 |
(2021)粤2071民初10323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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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03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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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黄敏诉何新发、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岑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熊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安安,黄露珊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梁永凤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沙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黄敏偿还借款本金58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①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以48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计算为448800元;②2019年7月22日起的利息,以58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计算标准,从2019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22日为1684900元),本项本息暂合计79337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富路103号协成大厦201卡、202卡、203卡、204卡、205卡、206卡、207卡、208卡、209卡合计9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80750号】的房地产原告在1000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万元。四、请求判令被告何新发、岑映兰对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8083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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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3 |
(2021)粤2071民初10322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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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03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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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黄敏诉何新发、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熊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安安,黄露珊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梁永凤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沙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77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877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计算标准从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22日为23270元),本项暂合计11097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何新发对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暂合计:1189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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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4 |
(2020)粤2071民初26708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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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67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 被告- 盛创商贸(中山)有限公司 岑映兰 中山市辰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何兆发 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星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何星潮 何新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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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诉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盛创商贸(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星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辰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何新发、岑映兰、何兆发、何星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2071民初26708号一审已结案,现何星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判决内容,依法改判上诉人何星潮无须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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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5 |
(2019)粤2071民初29406号补正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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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94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何结珍 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周阳敏 中山市其乐园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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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何结珍、周阳敏、中山市其乐园林有限公司、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何结珍、周阳敏、中山市其乐园林有限公司、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19)粤2071民初29406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9行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325534XF”补正为“9144200032325534XF”。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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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6 |
(2020)粤2071民初26708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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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67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 被告- 岑映兰 何星潮 何新发 盛创商贸(中山)有限公司 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辰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星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何兆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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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诉何新发、岑映兰、何兆发、何星潮、中山市辰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盛创商贸(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星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何新发、岑映兰、何兆发、何星潮、中山市辰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盛创商贸(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星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清偿截至2020年7月20日的借款本金980万元,利息182937.90元、复利35.98元以及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8.64%计算,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二、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对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富路103号协成大厦116卡等12处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36233号,抵押物具体信息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案最高债权额14119900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盛创商贸(中山)有限公司、何新发、中山市星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星潮对处分中山市星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盛创商贸(中山)有限公司、何新发、中山市星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何星潮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中山市辰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兆发对处分中山市辰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辰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何兆发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岑映兰对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岑映兰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01.59元,诉讼保全费申请费5000元,合计86701.59元(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已预付),由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负担26元,由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6675.59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被告盛创商贸(中山)有限公司、何新发、中山市星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辰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岑映兰、何星潮、何兆发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盛创商贸(中山)有限公司、何新发、中山市星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辰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岑映兰、何星潮、何兆发负担上述费用后,可以向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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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7 |
(2021)粤2072民初45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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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450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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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4508号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450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梯安装尾款492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8276.67元(以4920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7年5月8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1)粤2072民初45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承办法官:唐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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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8 |
(2021)粤2072民初45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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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450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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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4509号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450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梯设备尾款22992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44260.24元(以22992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5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起,现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1)粤2072民初4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谢湘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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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9 |
(2021)粤2071执保998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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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9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何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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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何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20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998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2207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如下不动产的查封:1.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富路103号协成大厦319卡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6426号];2.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富路103号协成大厦320卡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6436号];二、查封被申请人何柏华名下的如下不动产:1.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兴华西路建新街54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国(2014)易0302937,粤房地字证第0214119086号];2.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海五路28号佛奥阳光花园69幢116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中府国用(2015)第易0301735,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5078510号]。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何柏华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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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10 |
(2020)粤2071民初26708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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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67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 被告- 岑映兰 何星潮 何新发 盛创商贸(中山)有限公司 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辰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星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何兆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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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诉何新发、岑映兰、何兆发、何星潮、中山市辰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盛创商贸(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星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何新发、岑映兰、何兆发、何星潮、中山市辰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盛创商贸(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星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清偿截至2020年7月20日借本金98000000元,利息182937.90元、复利35.98元以及从2020年7月21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8.64%计算,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二、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对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富路103号协成大厦116卡等12处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36233号,抵押物具体信息详见抵押物清单】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案最高债权额14119900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盛创商贸(中山)有限公司、何新发、中山市星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债务在最高债权额14119900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新潮对处分中山市星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盛创商贸(中山)有限公司、何新发、中山市星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何新潮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中山市辰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兆发对处分中山市辰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辰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何兆发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岑映兰对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岑映兰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01.59元,诉讼保全费申请费5000元,合计86701.59元(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已预付),由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负担26元,由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6675.59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被告盛创商贸(中山)有限公司、何新发、中山市星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辰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岑映兰、何新潮、何兆发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盛创商贸(中山)有限公司、何新发、中山市星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辰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岑映兰、何新潮、何兆发负担上述费用后,可以向被告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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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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