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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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78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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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12-02 |
| 2 |
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侨源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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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42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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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18-10-08 |
| 3 |
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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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0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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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9-13 00:00:00 | 2019-01-30 |
| 4 |
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志刚;黄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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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保565号 | - |
当事人-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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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7-25 | 2019-12-13 |
| 5 |
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志刚;黄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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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当事人-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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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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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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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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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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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侨源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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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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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粤1972民初20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李志刚 黄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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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9-25 |
| 2 | (2018)粤1972民初20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李志刚 黄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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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10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1972民初2079号之一公告(判决)-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志刚、黄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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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0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李志刚 黄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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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079号之一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志刚、黄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志刚、黄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8405.4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9431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志刚、黄艳对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173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80元,由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志刚、黄艳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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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 2 |
(2018)粤1972民初2079号公告(应诉)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志刚、黄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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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0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李志刚 黄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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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079号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志刚、黄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勇辉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志刚、黄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签订《晾衣架配件委托加工协议》,原告向被告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供货,并通过传真进行对账,一直供货至2017年8月。2017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年度采购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电机,约定月结30天,供货至2017年8月。因被告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期拖欠货款,四被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共欠货款1397836.48元,约定分期偿还,并由被告李志刚、黄艳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四被告仍未付。且被告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期财产混同,住所地均为同一地址,系两块牌照、一套人马。被告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股东系被告李志刚;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仅有被告李志刚和被告黄艳,被告李志刚和黄艳系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397836.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7年9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30790.70元),暂合计1428627.18元;2.被告李志刚、黄艳对货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6月27日9时45分在2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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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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