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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骆记为群

    广州市增城区骆记为群医药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和平中南路56号(自主申报)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增市监处字[2020]6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增城区骆记为群医药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QN0R2C;住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和平中南路56号(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骆记南;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05月14日;营业期限:2019年05月1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群众举报,2020年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批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口罩待售。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口罩,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2月9日通过电话联系,从一位陈姓老板(其他信息不详)处购进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FACEMASK”口罩20盒(50片/盒)和无任何标识透明包装的口罩30包(50片/包)用于对外销售,共计2500片,进货价均为2.5元/片,销售价均为3元/片。至2020年2月10日本局立案时止,上述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FACEMASK”口罩共售出1盒(50片),无任何标识透明包装的口罩共售出3包(150片),剩余“FACEMASK”口罩19盒(950片)及无任何标识透明包装的口罩27包(1350片)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尚未售出,被本局执法人员采取扣押措施。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口罩的进货单据,只提供了一张以3元/片的销售价对外售出1盒“FACEMASK”口罩(50片/盒)的收款收据。因此,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口罩的涉案货值为7500元(涉案货值=销售价×购进数量),违法所得为100元(违法所得=销售数量×销售价与进货价之差)。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20年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照片6张;2、2020年2月12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接受本局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提供的《收款收据》(No02633396)复印件1份;3、2020年2月12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复印件1份。2020年2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FACEMASK”口罩19盒(950片)和无任何标识透明包装的口罩27包(1350片),共计2300片;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1000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增城区司法局一楼;电话:020-32166323)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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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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