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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渔沙坦盛

    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渔中路3号102房(市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渔中路1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潘业良、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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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潘业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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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潘业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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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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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潘业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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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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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5民初31714号莫学文与肖恒辉、鸿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王先进、汪小平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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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3171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莫学文 被告- 鸿霖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肖恒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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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714号汪小平(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大道23号东方天城花园1号楼2205号):  本院受理的莫学文与肖恒辉、鸿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如下:1、被告肖恒辉、鸿霖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钢管13吨、扣件250个;2、被告肖恒辉退还原告诚意金10000元,并赔偿赔偿进退场费6500元、备料人工费20000元、材料使用费和材料闲置费205476元;3、被告鸿霖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要求汪小平、王先进与肖恒辉承担共同责任、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0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A603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524812021-09-1514:46:01:0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2020)粤0105民初31714号莫学文与肖恒辉、鸿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王先进、汪小平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汪小平(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大道23号东方天城花园1号楼2205号):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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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2

    (2020)粤0105民初31714号莫学文与肖恒辉、鸿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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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3171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莫学文 被告- 肖恒辉 鸿霖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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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714号肖恒辉(湖南省恒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中平村横江圳组11号)、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渔沙坦东边坑西35号之二):本院受理的莫学文与肖恒辉、鸿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如下:1、被告肖恒辉、鸿霖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钢管13吨、扣件250个;2、被告肖恒辉退还原告诚意金10000元,并赔偿赔偿进退场费6500元、备料人工费20000元、材料使用费和材料闲置费205476元;3、被告鸿霖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A603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728922021-01-2816:05:04:948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2020)粤0105民初31714号莫学文与肖恒辉、鸿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肖恒辉(湖南省恒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中平村横江圳组11号)、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渔沙坦东边坑西35号之二):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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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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