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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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芜湖明远集团公司与安徽滨江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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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581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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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5-31 |
| 2 |
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群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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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终108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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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2-25 |
| 3 |
芜湖市天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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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412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市天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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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0 |
| 4 |
芜湖市天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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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412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市天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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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0 |
| 5 |
芜湖市天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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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412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市天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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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0 |
| 6 |
芜湖市天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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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412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市天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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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0 |
| 7 |
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小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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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执1859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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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1-13 |
| 8 |
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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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411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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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10-30 |
| 9 |
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小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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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执59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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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11-05 |
| 10 |
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小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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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执185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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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11-1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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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皖0207民初1678号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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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167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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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7民初1678号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优威派克电子(安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腾空位于江北集中区科技孵化器11#楼一至三层厂房;2.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1110870元,并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2021年2月20日贷款市场1年期LPR3.85%,支付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按照租金双倍74058元/月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腾空并返还厂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14日为1999566元。【以上两项金额暂计人民币3110436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承办人:汪庆联系方式:0553-8788418本公告于2021年6月3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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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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