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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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五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元一果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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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5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五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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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8 |
2 |
深圳市五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元一果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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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4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五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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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2-23 |
3 |
深圳市五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弄额山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覃海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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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15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五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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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7-01 |
4 |
深圳市五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元一果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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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14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五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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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06-23 |
5 |
黄春菊、深圳市五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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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民终14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春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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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9 | 2020-01-21 |
6 |
黄春菊与深圳市五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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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628民初27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黄春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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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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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155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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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5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五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元一果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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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589号深圳市元一果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五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元一果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589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元一果蔬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41XXXX26账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14558.54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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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2 |
(2020)粤0305执155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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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5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五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元一果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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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589号深圳市元一果蔬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五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元一果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承办人:姚嘉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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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3 |
(2020)粤0305执1558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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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5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五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元一果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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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589号深圳市元一果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五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24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5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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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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