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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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谭敏与徐京梅、徐贵学、山东九次方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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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9291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上诉人- 广西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谭敏 被上诉人- 徐贵学 山东九次方投资有限公司 徐京梅 广州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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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9291号徐京梅、徐贵学:广西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谭敏与徐京梅、徐贵学、山东九次方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广西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谭敏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8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10月19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45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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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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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8004号之三原告广西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敏、徐京梅、徐贵学、广州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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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8004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原告- 广西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谭敏 徐京梅 广州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徐贵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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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8004号之三徐京梅、徐贵学:原告广西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敏、徐京梅、徐贵学、广州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广西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谭敏、被上诉人徐京梅、徐贵学、广州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连带向上诉人偿还本金500,000元,以及三年收益225,000元(按年息15%计),共计725,000元;3、改判被上诉人谭敏、被上诉人徐京梅、徐贵学、广州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连带向上诉人支付前述款项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17日起暂计至2020年5月16日,计111,650元(按四倍LPR计);4、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539134982021-04-3015:25:00:0(2020)粤0113民初8004号之三原告广西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敏、徐京梅、徐贵学、广州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有限公司,科技,被上诉人,上诉人,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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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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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8004号之一原告广西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敏、徐京梅、徐贵学、广州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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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8004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原告- 广西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谭敏 徐京梅 广州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徐贵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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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8004号之一徐京梅、徐贵学: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敏、徐京梅、徐贵学、广州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敏、徐京梅、徐贵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广西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75000元;二、驳回原告广西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8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538497742021-03-2617:05:18:899(2020)粤0113民初8004号之一原告广西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敏、徐京梅、徐贵学、广州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有限公司,科技,判决,公告,徐贵学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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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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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8004号原告广西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敏、徐京梅、徐贵学、、广州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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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80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谭敏 徐京梅 徐贵学 广州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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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8004号徐京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敏、徐京梅、徐贵学、、广州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谭敏向原告偿还本金500,000元,以及三年收益225,000元(按年息15%计算),共计725,000元;2、被告谭敏向原告支付前述款项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17日起暂计至2020年5月16日,共174,000元(按年息24%计算);3、被告徐京梅、徐贵学、广州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537244642020-12-2316:18:41:461(2020)粤0113民初8004号原告广西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敏、徐京梅、徐贵学、、广州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原告,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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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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