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李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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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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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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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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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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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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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许文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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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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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许文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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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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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万火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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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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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贺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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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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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林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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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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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胡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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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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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与被告万仁兵、胡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91民初1690号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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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初16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 被告- 万仁兵 胡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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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赣0191民初1690号万仁兵、胡淑华:本院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与被告万仁兵、胡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民初16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裁定事项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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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
| 2 |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与被告刘生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91民初2738号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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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初273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 被告- 刘生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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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赣0191民初2738号刘生林:本院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与被告刘生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民初27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裁定事项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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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 3 |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与被告黄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1)赣0191民初2742号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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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初274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 被告- 黄清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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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赣0191民初2742号黄清华:本院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与被告黄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民初2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裁定事项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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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 4 |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与被告黄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91民初1704号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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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初17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 被告- 黄小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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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赣0191民初1704号黄小艳:本院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与被告黄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民初17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裁定事项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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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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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诉被告许文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1)赣0191民初2739号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裁定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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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初273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 被告- 许文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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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许文梅: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截止至2021年07月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5739.1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违约金以当月所欠物业费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3‰标准计算,截止至2021年07月15日的违约金数额为3000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8739.14元;3、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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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 6 |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与被告夏肖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91民初1688号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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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初168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 被告- 夏肖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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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赣0191民初1688号夏肖琦:本院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与被告夏肖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民初16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裁定事项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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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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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诉被告章丹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1)赣0191民初170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裁定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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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初170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 被告- 章丹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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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章丹霞: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支付物业费3808.16元及违约金4258元(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8066.1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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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 8 |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诉被告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1)赣0191民初169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裁定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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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初169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 被告- 程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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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程志: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截止至2021年03月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612.3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03.8元(违约金以当月所欠物业费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3‰标准计算,截止至2021年03月24日的违约金数额为3703.8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7316.1元;3.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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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 9 |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诉被告黄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1)赣0191民初170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裁定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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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初17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 被告- 黄小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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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黄小艳: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支付物业费3808.16元及违约金4258元(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8066.1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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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 10 |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诉被告夏肖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1)赣0191民初168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裁定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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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初168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 被告- 夏肖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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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夏肖琦: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瑶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截止至2021年03月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570.1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60.59元(违约金以当月所欠物业费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3‰标准计算,截止至2021年03月24日的违约金数额为3660.59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7230.74元;3.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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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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