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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铸凯旋

    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3号京地大厦19层1901A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德利景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军凯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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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46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深圳市德利景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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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7-09
    2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何东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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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8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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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05-08
    3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孙长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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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91民初9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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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3-31
    4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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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91民初9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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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3-31
    5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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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91民初9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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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3-31
    6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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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91民初9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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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3-31
    7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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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91民初9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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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3-31
    8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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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91民初9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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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3-31
    9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聂劲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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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91民初92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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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3-31
    10

    吴昌波与陈恒华、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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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2民初49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吴昌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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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7-31 2020-12-0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6民初227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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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227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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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民初22729号王强、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胡明书、胡明玉、胡明学、胡桂琼、胡春艳与被告王强、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6民初2272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62011.74元,其中:1.死亡赔偿金312610元(62522元/年脳5年);2.丧葬费103827元(207654元/年梅2);3.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住宿费13500元;4.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200元(2200元/月脳3人脳10天梅30天);5.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9874.74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总计542011.74元。原告尚获得的赔偿金额为542011.74元-180000元=362011.7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三在商业险保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三、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4日09时30分在沙井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薛晓媚电话:0755-814982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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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2

    送达裁判文书——陈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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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6560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陈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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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65608号陈阳:本院受理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陈阳、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65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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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0
    3

    (2021)粤1972民初6817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传票(张彬彬、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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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6817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张彬彬 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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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6817号张彬彬(34212719821110XXXX)、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张彬彬、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一审简单案件快速审理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诉称,2020年6月26日,张彬彬驾驶车牌号为粤BDP9632号轻型封闭货车在广东省厚街镇厚街社区路段九园大道13号路段处,与王雪梅驾驶车牌号为粤S69N5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彬彬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雪梅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由于粤S69N57号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以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事发当时正处于保险期间。粤S69N57号车辆经定损,确认车辆损失为8401元。原告标的车辆粤S69N57号车辆所有人王雪梅就此事故的损失向原告索赔8401元,原告方已履行了赔偿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依法享有对第三者即被告代位求偿的权利。原告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发票、赔付凭证、索赔申请及声明、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等证据。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8401元;2.三被告连带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从原告赔付之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54.94元,上述金额合计为8455.94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10时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北楼32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4703号案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李全民《限制消费令》下一篇(2021)粤1972民初4330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传票等(张彬彬、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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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4

    (2021)粤1972民初4330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传票等(张彬彬、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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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433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张彬彬 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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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4330号张彬彬(34212719821110XXXX)、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张彬彬、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一审简单案件快速审理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诉称,2019年6月26日,被告张彬彬驾驶粤BDP9632号车在东莞市厚街镇与唐玉山驾驶的粤SOEW38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东莞交警厚街大队判定张彬彬负事故全部责任。粤SOEW38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险种,事发当时正处于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该车辆所有人谢理红就其车辆损失向原告申请理赔,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已实际赔付被保险人车辆维修费共6608元。因此,原告依法享有对第三者代位求偿的权利,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故起诉至法院。原告提交了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及权益转让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估损单、发票、支付回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证据。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60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9:30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北楼32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上一篇(2021)粤1972民初6817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传票(张彬彬、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一篇(2021)粤1972执4987号周贵林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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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5

    (2021)皖0203民初873号李平、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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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8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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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 告(2021)皖0203民初873号李平、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第三人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2446.51元,利息6545.28元,罚息1510.29元,复利506.41元,共计人民币81008.49元,并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72446.51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6545.28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粤BDL3246,车架号LVM6A1G14JF067611)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皖020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联系人:张瑜联系电话:0553—48171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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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0
    6

    (2021)皖0203民初876号黄宝章、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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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8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宝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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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 告(2021)皖0203民初876号黄宝章、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宝章、第三人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宝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2446.51元,利息6251.00元,罚息1336.54元,复利451.85元,共计人民币80485.90元,并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72446.51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6251.00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粤BDQ7716,车架号LVM6A1G19JF062307)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皖0203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联系人:张瑜联系电话:0553—48171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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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0
    7

    (2021)皖0203民初873号李平、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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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8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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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 告(2021)皖0203民初873号李平、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平、第三人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李平偿还贷款本金72446.51元,利息6545.28元,罚息1510.29元,复利506.41元,共计人民币81008.49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车辆(车牌号粤BDL3246,车架号LVM6A1G14JF067611)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办公电话:0553-48171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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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6
    8

    (2021)皖0203民初876号黄宝章、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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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8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宝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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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 告(2021)皖0203民初876号黄宝章、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宝章、第三人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黄宝章偿还贷款本金72446.51元,利息6251.00元,罚息1336.54元,复利451.85元,共计人民币80485.9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16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12月16日),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车辆(车牌号粤BDQ7716,车架号LVM6A1G19JF062307)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办公电话:0553-48171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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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6
    9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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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6560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陈阳 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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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65608号陈阳、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下午13时45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西漕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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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2
    10

    (2020)粤2072民初49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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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2民初49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吴昌波 被告- 陈恒华 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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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4920号陈恒华:本院受理原告吴昌波诉被告陈恒华、深圳中铸凯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6640元;二、请求被告二承担上述费用的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恒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9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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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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