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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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6760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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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676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祥坤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博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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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6760号深圳市创博瑞实业有限公司、赵上彪:原告苏州祥坤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博瑞实业有限公司、赵上彪、曹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创博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祥坤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返还84,500元及利息(以84,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赵上彪、曹珊对被告深圳市创博瑞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州祥坤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元,由被告深圳市创博瑞实业有限公司、赵上彪、曹珊承担。原告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896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9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创博瑞实业有限公司、赵上彪、曹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6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1,161元,由被告深圳市创博瑞实业有限公司、赵上彪、曹珊承担(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所负之数迳付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你方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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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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