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临地税稽罚[2017]2号 | 临安市地方税务局 |
你单位2014年6月30日第0090号凭证、0091号凭证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戴超男等37名职工疗养费95888元,未按规定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税款金额为8353.18元于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3月16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176.5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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