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深圳市海合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济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海合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07民初25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民初25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海合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新济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551号深圳市新济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海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济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市新济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海合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21590元。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1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31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1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7-23 |
2 |
(2021)粤0307民初25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民初25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济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合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551号深圳市新济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海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济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55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金额人民币221590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9日14时30分在布吉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法院联系人:王誉蓉电话:0755-8418670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4-04 |
3 |
(2021)粤0307民初25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民初25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海合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新济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551号深圳市新济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海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济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55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金额人民币221590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9日14时30分在布吉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法院联系人:王誉蓉电话:0755-8418670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4-04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