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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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建罚 〔2022〕31号 | 苏州昆山市住建局 |
罚款3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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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详情 |
2 | 锡惠综执案字第202140600673号 | 无锡市惠山区城管局 |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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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1 | 详情 |
3 | 武住建罚字(2021)00009号 | 常州市武进区住建局 |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及《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扬尘污染防制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综合上述情况,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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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详情 |
4 | 惠住建罚字〔2021〕第006号 | 无锡市惠山区住建局 |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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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详情 |
5 | 南环执罚字〔2021〕66号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在事先未取得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4月8日22时后,使用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振动棒等机械设备,对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那黄大道137号南宁恒大御府项目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我局事先已要求进行相关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三)现场照片3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八)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6份;(九)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十)《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1〕114号)复印件1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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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详情 |
6 | 锡惠综执案字〔2021〕第2106070101号 | 无锡市惠山区城管局 |
罚款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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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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