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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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陶节华、谭小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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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681民初45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谭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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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9-29 |
2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宝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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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执恢157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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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05 |
3 |
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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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6执83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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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24 |
4 |
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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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6执8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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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2-24 |
5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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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恢55号之三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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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20 |
6 |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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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5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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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0-29 |
7 |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有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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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5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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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0-29 |
8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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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恢5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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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8-17 |
9 |
朱桂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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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2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朱桂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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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6-01 |
10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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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恢5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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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10-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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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赣01民初59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被告- 江西省万寿宫有限公司 吴有保 朱桂妹 南昌万寿宫商城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吴静岚 胡杨华 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 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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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1-22 |
2 | (2016)赣01民初59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被告- 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吴有保 朱桂妹 南昌万寿宫商城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吴静岚 胡杨华 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 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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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1-22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吴有保 朱桂妹 吴静岚 张晓江 周爱华 徐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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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1-15 |
4 | (2017)赣民辖终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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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14 | 2017-09-16 |
5 | (2017)赣民辖终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宝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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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G14 | 2017-09-16 |
6 | (2016)赣01民初第65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 被告-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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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7-05-23 |
7 | (2016)赣01民初第65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 被告- 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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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7-05-23 |
8 | (2016)赣01民初6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 被告- 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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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栖霞市人民法院 | G67 | 2017-04-06 |
9 | (2015)洪民二初字第5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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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03 | 2016-09-04 |
10 | (2015)洪民二初字第5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宝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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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开阳县人民法院 | G03 | 2016-09-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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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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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6民终48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陶节华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谭小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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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谭小明、陶节华、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6民终489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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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2 |
关于本院受理陶节华、谭小明诉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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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681民初4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陶节华 谭小明 被告- 建设工程有限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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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公告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陶节华、谭小明诉你建设工程有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681民初4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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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3 |
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宝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场、吴有保、孙敏、熊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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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执异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敏 南昌市万寿宫商场 吴有保 熊琰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宝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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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宝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场、吴有保、孙敏、熊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宝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场、吴有保、孙敏、熊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驳回其参与分配申请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21)赣01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驳回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参与分配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上述文书经过60天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人:王财斌电话:0791-881627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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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4 |
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熊建平、李薇、吴有保、朱桂妹、徐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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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5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 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祥宇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 熊建平 李薇 吴有保 朱桂妹 徐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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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熊建平、李薇、吴有保、朱桂妹、徐春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熊建平、李薇、吴有保、朱桂妹、徐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民初52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七审判团队)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9日联系人:曾心泉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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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5 |
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有保、吴有保、胡杨华、吴静岚、朱桂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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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5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吴有保 吴有保 胡杨华 吴静岚 朱桂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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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有保、吴有保、胡杨华、吴静岚、朱桂妹: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有保、吴有保、胡杨华、吴静岚、朱桂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七审判团队)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9日联系人:曾心泉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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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6 |
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熊建平、李薇、吴有保、朱桂妹、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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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5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 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熊建平 李薇 吴有保 朱桂妹 徐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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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熊建平、李薇、吴有保、朱桂妹、徐春华: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熊建平、李薇、吴有保、朱桂妹、徐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赣01民初529号],原告诉请如下:1、要求判令被告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999971.13元、利息9791496.37元(截止到2019年11月6日),共计48791467.50元及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抵押人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被告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十分塘水库北侧【他项权证号为:鹰景他项(2015)第005号】、龙虎山旅游功能区206国道北侧【鹰景他项(2015)第0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3、保证人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熊建平、李薇、朱桂妹、吴有保、徐春华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十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6日联系人:曾心泉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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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7 |
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有保、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胡杨华、吴静岚、朱桂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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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5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有保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胡杨华 吴静岚 朱桂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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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有保、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胡杨华、吴静岚、朱桂妹: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有保、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胡杨华、吴静岚、朱桂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赣01民初527号],原告诉请如下:1、要求判令被告吴有保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00.00元、利息6782442.83元(截止到2019年11月6日),共计32782442.83元及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保证人胡杨华、吴静岚、朱桂妹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抵押人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位于龙虎山旅游功能区206国道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鹰景他项(2016)第002号】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4、案件受理费由五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6日联系人:曾心泉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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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8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江西宝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吴有保、孙敏、熊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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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执恢1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当事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吴有保 熊琰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宝业贸易有限公司 孙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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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宝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吴有保、孙敏、熊琰:本院执行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225号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执恢1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江西国林矿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赣国林矿通评报字(2020)第06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江西中正测绘技术有限公司2019-11-22-JXDDQKLYFZYXGS测绘成果资料和本院(2020)赣01执恢1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黄也珞邮编:330029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电话:0791-881627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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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9 |
上诉人朱桂妹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被告胡扬梅、吴有保、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江西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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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2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朱桂妹 被上诉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胡扬梅 吴有保 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 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邓近学 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 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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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扬梅、吴有保、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供销合作社、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朱桂妹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原审被告胡扬梅、吴有保、南昌市毛纺产品采购供应站、南昌市万寿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邓近学、江西省供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供销合作社、鹰潭市万寿宫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民终2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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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10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桂妹、吴有保、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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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恢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朱桂妹 吴有保 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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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桂妹、吴有保、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桂妹、吴有保、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1执恢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划拨裁定书、之一拍卖裁定书、及赣鼎立房评(司)字第2020-0403、2020-0403号评估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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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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