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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升

    昆明荣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花渔沟社区玉器城欣玉路2-26号商铺
    • 简介:-
    • 法律诉讼 7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7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辉、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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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991执10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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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6-30
    2

    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杨富江、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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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991执352号之二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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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6-30
    3

    王芳与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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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3300号 所有权纠纷

    原告-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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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1-04-30 2021-07-22
    4

    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兴勇、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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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991执8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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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4-28
    5

    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皮成国、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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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991执85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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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8-25
    6

    谢明贵与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闯、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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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991民初3018号之二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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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3-31
    7

    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皮成国、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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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991执8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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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1-27 2021-08-25
    8

    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雄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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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2民初1471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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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1-01-19 2021-04-02
    9

    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谢明贵、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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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991民初301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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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1-01-29
    10

    3012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杨富江、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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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991民初301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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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1-01-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云0102民初89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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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892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毕春梅 毕春福 被告- 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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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8921号原告毕春梅、毕春福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8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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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2

    (2021)云0102民初24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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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2488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 杨洪斌 被告- 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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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488号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洪斌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车牌号为A5V5Y8(车架号:LFMA180CXJ0126147、发动机号:9418486)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归原告杨洪斌所有;二、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杨洪斌到登记机关办理解除车牌号为云A5V5Y8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FMA180CXJ0126147、发动机号:9418486)的抵押登记手续;三、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登记机关将车牌号为云A5V5Y8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FMA180CXJ0126147、发动机号:9418486)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杨洪斌;四、驳回原告杨洪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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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3

    (2021)云0102民初24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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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2492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 杨朝陆 被告- 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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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492号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朝陆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车牌号为AK7K59(车架号:LVGBY80E2HG068960、发动机号:9370720)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归原告杨朝陆所有;二、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杨朝陆到登记机关办理解除车牌号为云AK7K59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VGBY80E2HG068960、发动机号:9370720)的抵押登记手续;三、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登记机关将车牌号为云AK7K59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VGBY80E2HG068960、发动机号:9370720)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杨朝陆;四、驳回原告杨朝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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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4

    (2021)云0102民初24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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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2493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 张利华 被告- 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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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493号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利华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车牌号为A12Y65(车架号:LVGBY80E2HG068974、发动机号:9370658)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归原告张利华所有;二、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利华到登记机关办理解除车牌号为云A12Y65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VGBY80E2HG068974、发动机号:9370658)的抵押登记手续;三、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登记机关将车牌号为云A12Y65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VGBY80E2HG068974、发动机号:9370658)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张利华;四、驳回原告张利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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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5

    (2021)云0102民初24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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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2489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 王鹏飞 被告- 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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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489号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鹏飞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车牌号为云A470YN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VGBP87E0HG523961、发动机号:K341401)归原告王鹏飞所有;二、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鹏飞到登记机关办理解除车牌号为A470YN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VGBP87E0HG523961、发动机号:K341401)的抵押登记手续;三、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登记机关将车牌号为云A470YN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VGBP87E0HG523961、发动机号:K341401)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王鹏飞;四、驳回原告王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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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6

    (2021)云0102民初21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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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218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李毅 被告- 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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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186号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毅与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车牌号为云A566RH(车架号:LVGBY80EXJG072955)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为原告李毅所有;二、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毅到车辆登记机关办理解除上述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协助原告李毅办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三、原告李毅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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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0
    7

    (2021)云0102民初62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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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6220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 谢明贵 被告- 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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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6220号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明贵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谢明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车牌为云A643LG(车架号:LFMA180C7J0123237)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归原告;二、判令被告将登记于其名下的上述车辆配合原告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并办理过户手续;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法庭第四法庭(昆明市华山东路5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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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8

    (2021)云0102民初62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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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6221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 田金凤 被告- 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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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6221号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金凤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田金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车牌为云A6C33J(车架号:LFMA180C5J0123303)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归原告;二、判令被告将登记于其名下的上述车辆配合原告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并办理过户手续;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法庭第四法庭(昆明市华山东路5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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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9

    (2021)云0102民初30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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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303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顾朋 被告- 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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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3036号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顾朋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云A1B22G(车辆识别代号:LVGBY80E5HG065499)丰田牌GTM7180HEV小型轿车归原告顾朋所有;二、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顾朋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以云A1B22G(车辆识别代号:LVGBY80E5HG065499)丰田牌GTM7180HEV小型轿车为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三、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云A1B22G(车辆识别代号:LVGBY80E5HG065499)丰田牌GTM7180HEV小型轿车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原告顾朋;四、驳回原告顾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顾朋负担25元,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办公电话:0871-68261403。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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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3
    10

    (2021)云0102民初30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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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303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毛孝春 被告- 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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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3031号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毛孝春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云A3B81A(车辆识别代号:LVGBY80EXHG071718)丰田牌GTM7180HEV小型轿车归原告毛孝春所有;二、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毛孝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以云A3B81A(车辆识别代号:LVGBY80EXHG071718)丰田牌GTM7180HEV小型轿车为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三、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云A3B81A(车辆识别代号:LVGBY80EXHG071718)丰田牌GTM7180HEV小型轿车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原告毛孝春;四、驳回原告毛孝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毛孝春负担25元,被告云南永升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办公电话:0871-68261403。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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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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