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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邮箱:tonsun@cdtonsun.com
    •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单元25层2506-251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79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99

    法律诉讼37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德文,张莉,庄翔,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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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91执恢61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张莉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李德文
    庄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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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8-31
    2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何军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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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4执恢17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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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4-23
    3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仙步贸易有限公司、叶淑兰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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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4执恢417号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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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6-04
    4

    王建,胡嫦彬,王凡,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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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91民初5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王建
    胡嫦彬
    王凡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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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3-12
    5

    四川中程昊园投资有限公司、孙献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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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91执558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程昊园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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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2-19 2021-03-15
    6

    四川华远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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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8执4546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远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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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3-19
    7

    钟克光、陶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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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民终375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钟克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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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1-03-05
    8

    姜文、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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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14执异2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姜文
    申请执行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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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20-12-14 2020-12-30
    9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苟荣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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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91执恢50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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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1-19 2021-03-08
    10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绍清、林素琼、杨建忠、林华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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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91执恢95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王绍清
    林素琼
    杨建忠
    林华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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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0-12-18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川0191民初617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佳瑞佳木业有限公司 袁一丹 程义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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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宝丰县人民法院 G38 2016-12-06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川0191执5585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25 详情

    送达公告9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4)高新民初字第5566号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连彬、张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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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高新民初字第55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连彬 张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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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5566号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连彬、张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连彬、张秀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7499.99元,并支付利息5850元、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为:以137499.99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9月1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吉连彬、张秀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学苑路206号17栋2单元6号房屋依法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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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4
    2

    (2019)川0121民初2585号原告钟克光与被告陶洪、蒋志国、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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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21民初258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钟克光 被告- 陶洪 蒋志国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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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9)川0121民初2585号原告钟克光与被告陶洪、蒋志国、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金堂县淮口镇东升路90号10栋3单元2层4号的不动产过户登记;2、判令被告一淘洪、被告二蒋志国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3、判令被告三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与被告一陶洪于2013年7月2日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同兴贷字GXA0338号-低01号)无效;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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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3

    (2018)川01民终18054号上诉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克光、被告蒋志国、陶洪、第三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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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民终1805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 被上诉人- 钟克光 蒋志国 陶洪 当事人-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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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终18054号上诉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克光、原审被告蒋志国、陶洪、原审第三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定书。裁定如下: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8)川012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重审。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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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6
    4

    原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成都金品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都江堰文汇投资有限公司、刘军、杨莉萍、车小琴、孙继君借款合同纠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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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民初6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金品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都江堰文汇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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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成都金品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都江堰文汇投资有限公司、刘军、杨莉萍、车小琴、孙继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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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5
    5

    (2018)川0191民初6555号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富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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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91民初655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富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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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6555号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富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191民初6555号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判决如下:一、张富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4173.12元,利息1750.32元及罚息(以4173.12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二、驳回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由张富戈负担。前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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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8
    6

    (2018)川0191民初6551号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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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91民初655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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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6551号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688元、利息1364.4元及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66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本金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凯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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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6
    7

    (2018)川0191民初4992号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鸿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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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91民初499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鸿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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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4992号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鸿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鸿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66.68元、借期内利息191.32元及罚息(以借款本金1666.68元中欠付部分为基数,自2015年9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徐鸿智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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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5
    8

    (2018)川0191民初4991号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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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91民初49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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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4991号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11.08元、借期内利息120.92元及罚息(以借款本金3911.08元中欠付部分为基数,自2016年4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熊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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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5
    9

    (2018)川0191民初4986号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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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91民初498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贺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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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4986号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贺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元及罚息(以借款本金120元中欠付部分为基数,自2015年9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贺旭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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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5
    10

    (2018)川0191民初7616号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绍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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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91民初76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绍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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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7616号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绍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判决如下:一、黄绍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445.16元,利息357元,逾期利息(以1445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二、驳回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10元,共计360元由黄绍明负担。前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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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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