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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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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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25民初82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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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4 |
| 2 |
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东阳市方泰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金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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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20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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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27 |
| 3 |
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九江尚凌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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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83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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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12-14 |
| 4 |
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安徽悦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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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74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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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19-12-17 |
| 5 |
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与九江尚凌电梯有限公司、向林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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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79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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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04 | 2019-09-17 |
| 6 |
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合生力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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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71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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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10 | 2019-08-16 |
| 7 |
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徽悦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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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37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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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19-05-22 |
| 8 |
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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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22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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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4-19 | 2019-12-20 |
| 9 |
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诸岳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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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198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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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2-18 | 2019-09-12 |
| 10 |
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徽凯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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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31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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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1-17 | 2019-01-25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浙0109民初120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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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20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合生力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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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合生力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石东路56号):本院受理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你单位支付价款2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你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2号庭由审判员夏传胜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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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 2 |
(2019)浙0109民初79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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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79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尚凌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江尚凌电梯有限公司 尚林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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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尚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龙开河路18号顺达商务写字楼407室)、尚林滚(住江西省星子县南康镇南康大道454号附2号):本院受理原告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尚凌电梯有限公司、尚林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九江尚凌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货款165500元;二、被告九江尚凌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菲尼克斯电梯有限公司货款165500元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尚欠货款总额的5%计8275元);三、被告向林滚对上述一至二项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被告九江尚凌电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向林滚负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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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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