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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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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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破申57号 | - |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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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0-22 |
2 |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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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执2316号之一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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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19-12-17 |
3 |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与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李春香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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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2069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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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1-28 | 2020-07-22 |
4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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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3执19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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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8-10-12 | 2018-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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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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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3执199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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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8-10-09 | 2018-11-15 |
6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叶焕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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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50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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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8-04-20 00:00:00 | 2018-08-05 |
7 |
金月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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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10334号之五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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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3-29 | 2018-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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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与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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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0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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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7-09-25 | 2018-03-13 |
9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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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11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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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7-08-07 | 2017-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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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与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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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45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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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7-31 00:00:00 | 2017-09-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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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681执3974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6 | 详情 |
2 | (2019)浙1002执2316号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06 | 详情 |
3 | (2017)浙0602执546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7-01-20 | 详情 |
4 | (2017)浙0602执545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7-01-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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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1002民初2069号原告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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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2069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李春香 顾力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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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00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垫付退税款27585787.93元,并支付融资服务费1103431.52元,同时赔偿以13667357.2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同时赔偿以13918430.6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李春香、顾力强对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垫付退税款本金20000000元及其相应的融资服务费、利息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14元,由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春香、顾力强在138632元的范围内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91214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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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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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2069号原告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证据、传票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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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2069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李春香 顾力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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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002民初2069号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2月5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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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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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2069号原告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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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2069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李春香 顾力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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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002民初206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已向其垫付的全部退税款27585787.93元及全部垫付退税金额4%的融资服务费1103431.52元;二、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667357.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918430.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被告李春香、顾力强对上述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2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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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4 |
(2017)浙0109民初453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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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45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被告- 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 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尉才良 金月娥 胡国华 洪逸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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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诉被告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尉才良、金月娥、胡国华、洪逸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9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借款5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支付利息136820.72元以及截至2017年3月7日的复利3684.74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利息136820.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复利;二、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借款5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支付利息151585.42元以及截至2017年3月7日的复利4245.36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利息151585.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复利;三、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尉才良、金月娥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胡国华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八、洪逸玲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九、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尉才良、金月娥、胡国华、洪逸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9518元,由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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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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