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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信用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存续
    • 官网:-
    • 地址: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3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6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66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永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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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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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虞淑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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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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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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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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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德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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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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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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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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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虞淑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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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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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建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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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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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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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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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弘鑫农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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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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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琳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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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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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荣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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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丁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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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进:本院审理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丁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32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2月21日,利息为6600.96元,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0938‰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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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1
    2

    荣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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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吴永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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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永斌: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1民初552号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永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永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1月21日尚欠利息4780.77元。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以尚欠本金、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年1月1日调整为前一工作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54.5基点后上浮50%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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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8
    3

    荣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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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董政琼 沈德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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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政琼、沈德福:本院受理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政琼、沈德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32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们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复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荣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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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2
    4

    荣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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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自贡市毓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易兴友 杨代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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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贡市毓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自贡市毓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代琼、易兴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32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自贡市毓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389309.38元及利息、复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其余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荣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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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2
    5

    荣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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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税绍辉 刘小兵 徐和平 易兴友 刘洋 自贡市毓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莱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荣县兴顺源养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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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贡市毓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荣县兴顺源养殖有限公司、刘洋、刘小兵:本院受理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自贡市毓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莱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荣县兴顺源养殖有限公司、刘洋、徐和平、税绍辉、易兴友、刘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32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自贡市毓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90000元及利息、复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其余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荣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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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2
    6

    荣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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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徐荣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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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荣安:
    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1民初1187号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荣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7326.55元及利息,并要求对徐荣安担保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荣县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00在本院旭阳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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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4
    7

    荣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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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邓代权 自贡市毓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荣县兴顺源养殖有限公司 张秀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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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贡市毓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荣县兴顺源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邓代权、张秀琴、自贡市毓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荣县兴顺源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邓代权、张秀琴归还借款本金160427.62元及利息,对被告邓代权、张秀琴定期存折的存款优先受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审判组织人员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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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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