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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普健身

    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278号(开元名都大酒店)三楼西首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杨德钧与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开元名都大酒店、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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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538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杨德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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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3-01
    2

    何嘉慧与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开元名都大酒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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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593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何嘉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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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1-03-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602执3605号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6-11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602民初5386号原告杨德钧与被告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开元名都大酒店、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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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538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杨德钧 被告- 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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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德钧为与你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德钧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民事上诉状。原告上诉请求为: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移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三、上诉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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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3
    2

    (2020)浙0602民初5386号原告杨德钧与被告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开元名都大酒店、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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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538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杨德钧 被告- 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开元名都大酒店 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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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德钧与被告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开元名都大酒店、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德钧返还会员费2756.5元;二、驳回原告杨德钧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被告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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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4
    3

    (2020)浙0602民初5936号原告何嘉慧诉被告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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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593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何嘉慧 被告- 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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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何嘉慧:本院受理原告何嘉慧诉被告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何嘉慧与被告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签订的健身服务合同于2020年11月21日解除;二、被告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嘉慧返还会员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何嘉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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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9
    4

    (2020)浙0602民初5386号原告杨德钧与被告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开元名都大酒店、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传票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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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538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杨德钧 被告- 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开元名都大酒店 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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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德钧与被告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开元名都大酒店、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538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立刻无条件退卡(计算时间从开元发通告起到卡到期日止)计人民币2756.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2日9时00分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施立龙、人民陪审员程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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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5

    (2020)浙0602民初5936号原告何嘉慧诉被告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开元名都大酒店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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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593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何嘉慧 被告- 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 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开元名都大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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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嘉慧诉被告绍兴英普健身有限公司、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开元名都大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5936号起诉状副本等。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9年9月1日签订合同,第一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2500元;2、判决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静、人民陪审员施立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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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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