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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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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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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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庆忠、林惜周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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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林惜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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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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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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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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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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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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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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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许子豪与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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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许子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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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少鸿、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文杰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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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姜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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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陈某某陈文辉、罗文杰、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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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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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吴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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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吴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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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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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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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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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6执恢3123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7 | 详情 |
2 | (2018)粤0306执恢902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2 | 详情 |
3 | (2018)粤0306执289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5 | 详情 |
4 | (2017)粤0304执12218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23 | 详情 |
5 | (2017)粤0307执1631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17 | 详情 |
6 | (2016)粤0307执7344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09 | 详情 |
7 | (2016)粤0303执3962号 | 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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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异326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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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3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喻泽东 和光高 曾锦群 吴桂生 钟嘉勇 罗文杰 龚晴 于朕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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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326号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龚晴、钟嘉勇、吴桂生、曾锦群、于朕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罗文杰、龚晴、钟嘉勇、吴桂生、和光高、曾锦群、于朕掏、喻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执恢367号】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异32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异议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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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2 |
(2020)粤0306执恢312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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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恢31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公明支行 被告- 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龚晴 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罗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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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3123号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文杰、龚晴: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公明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79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恢31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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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3 |
(2020)粤0305执恢367号公告网拍事项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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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恢3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喻泽东 和光高 曾锦群 吴桂生 钟嘉勇 罗文杰 龚晴 于朕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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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恢367号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罗文杰、龚晴、钟嘉勇、喻泽东、曾锦群、和光高、吴桂生、于朕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罗文杰、龚晴、钟嘉勇、喻泽东、曾锦群、和光高、吴桂生、于朕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恢367号之一网拍事项告知书。该网拍事项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已作出(2018)粤0305执恢50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喻泽东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31B(房产证号码:4000518871)房产、被执行人和光高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31H(房产证号码:4000518754)房产。上述财产将在淘宝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10时00分至2020年11月27日10时00分止(延时的除外)。你方可上网查看拍卖过程或依法参加拍卖。本院司法拍卖的网址:HYPERLINK"http://sf.taobao.com/0755/06"http://sf.taobao.com/0755/06。本次拍卖我院委托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服务工作,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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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4 |
(2020)粤03民终1299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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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99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白花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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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2990号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林庆忠、林惜周、廖惠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白花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案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张睿(主审)、审判员聂效、审判员黄玮娜,书记员为陈颖。于2020年7月22日10时00分本院第十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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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5 |
(2020)粤0306执恢976号(2020)粤0306执恢976号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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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恢97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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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976号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文杰: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20年5月9日,本院依案外人申请,裁定变更本案申请人为石胜鑫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石胜鑫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石胜鑫,理由如下: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石胜鑫。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石胜鑫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20)粤0306执恢976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石胜鑫。原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退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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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6 |
(2020)粤0306执恢975号(2020)粤0306执恢97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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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恢97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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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975号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文杰: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20年5月9日,本院依案外人申请,裁定变更本案申请人为石胜鑫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石胜鑫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石胜鑫,理由如下: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石胜鑫。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石胜鑫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20)粤0306执恢975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石胜鑫。原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退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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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7 |
(2020)粤0306执恢977号变更申请人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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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恢97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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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977号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文杰: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20年5月9日,本院依案外人申请,裁定变更本案申请人为石胜鑫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石胜鑫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石胜鑫,理由如下: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石胜鑫。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石胜鑫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20)粤0306执恢977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石胜鑫。原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退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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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8 |
(2020)粤0306执恢97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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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恢97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罗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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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977号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文杰: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恢9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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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9 |
(2020)粤0306执恢97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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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恢97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罗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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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976号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文杰: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恢9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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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10 |
(2020)粤0306执恢97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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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恢97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罗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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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975号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文杰: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恢9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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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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