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丽地税稽罚[2016]60007号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2013年至2015年期间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72000元,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400.00元(其中2013年4000.00元,2014年4200.00元,2015年6200.00元)。2.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共计少缴企业所得税681097.68元(其中2013年235400.06元,2014年229875.06元,2015年215822.56元)。①2013年至2015年期间企业在每月在管理费用中计提商标使用费180000元。三年共计计提6480000元。实际三年支付3406710元。其中2013年计提2160000元,支付1102100元。2014年计提2160000元,支付1124200元。2015年计提2160000元,支付1180410元。201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7900元,2014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35800元,2015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79590元。②2013年至2015年期间未摊销土地资产348899.25元。其中2013年少摊销116299.75元,2014年少摊销116299.75元,2015年少摊销提116299.75元。2013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6299.75元,2014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6299.75元,2015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6299.75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2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40548.84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47748.8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丽水市地方税务局或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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