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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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13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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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2-25 |
| 2 |
李春光与彭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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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4民初257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李春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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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0-14 |
| 3 |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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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异1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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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12-27 |
| 4 |
李春光、彭蕊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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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4执异15号 | 合同纠纷 |
异议人-李春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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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7-13 |
| 5 |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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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执协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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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05-06 |
| 6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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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402执4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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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19-12-21 | 2020-01-02 |
| 7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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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402执4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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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19-12-21 | 2020-01-02 |
| 8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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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402执4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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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19-12-21 | 2020-01-02 |
| 9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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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402执4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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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19-12-21 | 2020-01-02 |
| 10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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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402执4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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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19-12-21 | 2020-01-02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8)云0402执491号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26 | 详情 |
| 2 | (2018)云0102执1265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1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云0102民初100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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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006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云南东昌一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 宫晶 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 昆明地工天物商贸有限公司 王振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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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0065号王振江、宫晶:本院受理原告云南东昌一生堂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昆明地工天物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人民法院黑林铺第三法庭(昆明市王家桥派出所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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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 2 |
(2018)云01执异1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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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执异1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彭蕊 被告- 王振江 宫晶 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 云南鑫源物流有限公司 昆明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昆明地工天物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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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王振江、宫晶、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蕊与被执行人王振江、宫晶、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云南鑫源物流有限公司、昆明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昆明地工天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昆明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对本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不服,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18)云01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张林权、李克会的异议请求。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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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
| 3 |
(2016)云0102民初80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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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80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 当事人- 昆明地工天物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小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陈珊 杜俊男 宫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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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8074号昆明地工天物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诉你、昆明小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珊、杜俊男、宫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02民初8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小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月21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扣减已支付的1275.08元)及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150%计算);二、被告昆明小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支付律师费40000元;三、若被告昆明小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有权对被告昆明地工天物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泊房他证字第06892号他项权利证书项下的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昆明地工天物商贸有限公司、陈珊、杜俊男、宫晶对被告昆明小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昆明地工天物商贸有限公司、陈珊、杜俊男、宫晶承担债务后,在其承担债务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昆明小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27元,由被告昆明小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地工天物商贸有限公司、陈珊、杜俊男、宫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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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
| 4 |
(2016)云0102民初80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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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80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 当事人- 昆明地工天物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小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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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8074号昆明小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地工天物商贸有限公司、陈珊、杜俊男、宫晶:本院受理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昆明小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被告昆明小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3.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昆明地工天物商贸有限公司、陈珊、杜俊男、宫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主张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6.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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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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